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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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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明: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成立

 5月18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牌。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在银保监会基础上组建,将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证监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如今,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相关工作的监管依据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证券法》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即《资管新规》)以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消保相关司局的职能定位。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成立后,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相关声誉风险将会是何种态势?

  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的监管趋势

  从银保监会消保局过去五年的工作预判,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的监管工作可能会有如下四个方面:

  (1)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消保局按季发布的消费投诉通报,将涵盖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全部金融机构;

  (2)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消保局将会针对某家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的事件宣布进行立案调查,特别是基于媒体报道和网络舆情情况决定采取监管措施的力度;

  (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消保局可能针对某家证券公司发布投资者保护的监管通报,对违规内容通报的十分具体,挂网后引发媒体关注报道;

  (4)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就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不力的事项实施监管行政处罚,处罚信息挂网。

  这些来自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的公开信息都会受到媒体关注报道。

  资管新规后的银证保客户群体趋同和监管趋同

  资管新规之后,银证保信等机构发行的金融产品“破刚兑”,证券公司客户中相当比例是“普通投资者”而非“合格投资者”,银证保对于投资者/消费者保护的内容将会趋同。证券公司与银行都在代销公募基金;证券公司销售或者代销的私募产品/资管产品,与银行面向私人银行等高净值客户销售/代销的信托产品、资管产品相同,将会面临相同的产品风险和客户反应;券商资管子公司与银行理财子公司面对同样的消保问题和声誉风险挑战,并且两者的客户群体有趋同之势。

  以往银行在面向高净值客户代销信托产品、资管产品等私募产品发生违约爆雷后,监管机构的态度和最终的处理方式,也会适用于证券公司的合格投资者出现产品风险或者发生产品违约后,两者的监管态度和处理方式将趋同。

  涉众风险将成证券公司重大声誉风险挑战

  对金融机构而言,如果因为产品问题或其他原因,涉及到数量较多的客户发生了资金损失,一旦这些客户进行集体维权,很容易成为媒体关注热点,成为媒体争相报道的重点新闻,必将引发监管机构的反应。如果客户的诉求得不到解决,将引发持续的媒体关注,成为重大声誉风险,甚至成为社会热点事件,引发更高层面关注并做出指示,往往会从维护金融稳定乃至社会稳定的层面要求监管机构和涉事机构必须尽快拿出方案解决问题,不能旷日持久的久拖不决,不能让客户的群体性活动和媒体的持续关注发生互动,造成严重的社会稳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