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客户端6月11日电据广东证监局网站公告,因存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广东高乐股份有限公司(后文简称"高乐股份")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出具警示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19年10月25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全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564.14万元至1128.28万元。2020年2月29日,高乐股份发布业绩快报,预计2019年度净利润为2211.71万元。4月30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的专项说明》,披露2019年度净利润为1630.99万元,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述主要经营业绩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与经审计的年度报告不存在重大差异。5月30日,高乐股份发布2019年年度报告,披露公司2019年度亏损3.29亿元。高乐股份披露的2019年度净利润出现大幅变动,此前披露的业绩快报和主要经营业绩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且未及时修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指出,高乐股份董事长、总经理杨旭恩,财务总监沈梅,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马少滨,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公司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杨其新,董事、副总经理杨广城、杨锡洪,董事杨广龙,独立董事王俊亮、杨军、吴必胜,监事杨炳鑫、陈海中、刘静莉,副总经理方雁葵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广东证监局表示,高乐股份及全体董高监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