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分析
几年前陈先生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养老保险,被保险人为妻子张某,受益人为其子。投保时,因妻子张某出差在外,经保险公司业务员同意后,由陈先生代替妻子签署了相关投保单,并且按期缴纳了保险费。在随后的电话回访中,张某也确认了投保事实。去年张某不幸出车祸身亡,陈某代理儿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按照保险合同赔偿身故保险金10万元整,却遭到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没有在投保单上签名,合同无效。无奈之下,陈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的合同成立,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
二、代签保险单生效的条件
上述案例中代签的保险单是有效的,根据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包括口头、短信、文字等方式)方可有效,这一条款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实现不正当利益的道德风险,确认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应该秉承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公司不能为了尽快签单完成合同催促投保人代签合同,而是应该提醒投保人代签保单的后果以及代签保单生效的条件。
三、代签保单无效的情况
代签保单并不是每种情况都和上述案例一样生效,无效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
1、有投保人代签保单后没有经过被投保人确认或者伪造被投保人的确认书,这种行为下的保单代签无效。
2、不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者其他人代签保单也是无效的。
3、如果代理人为了达到自己的业绩,为了签单的简便让客户代签名,这种情况视为保险公司行为,保险公司负有相关的责任,这时的合同虽无效,但是保险公司负有赔偿保险金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