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近监管层的权威专家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指出,监管层决定在此时暂缓蚂蚁集团上市,虽很少见,但完全依法依规。会后事项制度的适时触发,更体现出注册制制度良性运转的内在要求。
翻看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可以发现,其明确了注册制相关制度安排,其中第24条基本保留了原有制度,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证券发行注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销发行注册决定。”
为落实《证券法》要求,需要及时发现和处理上市前发生的重大事项。为此,《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26条规定了在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保荐人向交易所的报告义务和交易所及时处理职责;第27条规定了证监会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
同时,《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明确交易所在处理上市前重大事项的职责。
一是,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发行人及其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发行人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并向交易所提交专项核查意见。
二是,上市委审议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机构经重新审核后决定是否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重新提交上市委审议的,应当向证监会报告。
三是,证监会作出注册决定后至股票上市交易前,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或者信息披露要求的,发行人应当暂停发行;已经发行的,暂缓上市;交易所发现发行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有权要求发行人暂缓上市。
不难看出,以上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完整的发行监管链条。
需要看到,注册制的核心之一是增强包容性,但与此同时也始终强调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加强监管。因此,发行监管链条必须完整,任何环节都不能出现缺位和弱化,否则极易发生“木桶效应”,给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带来风险。
企业上市前,无论是制度环境还是企业自身都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可能发生种种影响发行的重大事项,会后事项制度正是针对这些情况确立的机制。
近期,蚂蚁集团实控人及董事长、总经理被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监管约谈,其所处金融科技监管环境亦在发生变化。暂缓上市,正是这一系列情况触发了会后事项制度,这也是注册制制度体系应对新情况、实现良性运转的一个体现。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亦向中新社国是直通车表示,监管层根据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在此时决定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充分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思路。
董希淼认为,前期蚂蚁集团上市的消息受到广泛关注,市场中的散户一窝蜂地追捧,导致蚂蚁集团存在估值过高风险。暂缓上市有助于给市场情绪降温,避免前期估值过高而使投资者利益受损。
蚂蚁集团暂缓上市后怎么办?前述权威专家指出,其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注册制要求,对重大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对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严格评估,从而切实维护注册制度的严肃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