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消费者对保险知识不是很了解,可能对“不可抗辩”条款会充满陌生感。这么一个听起来很晦涩专业的名词条款,究竟指的是什么?对保险消费者来说又有多重要呢?今天我们不妨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仔细了解一下。
NO1: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一条被加入保险条款中,被称为“不可抗辩条款”。它主要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事实上,无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如果弃权,将来均不得重新主张。但在保险实践中,它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
简单来说: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之后,就成为无可争议的文件,保险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时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如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等),没有履行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保险合同自始无效。简而言之就是过了两年保险公司不能用投保时投保人隐瞒病史等理由单方面解除保险合同或是拒赔。
NO2:“不可抗辩”条款出现的原因是什么?
“不可抗辩”条款常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保险代理人出于增加保费收入以获得更多佣金的需要,可能不会认真审核标的的情况,而以保险人的名义对投保人做出承诺并收取保险费。一旦保险合同生效,即使发现投保人违背了保险条款,也不得解除合同。因为代理人放弃了本可以拒保或附加条件承保的权利。从保险代理关系看,保险代理人是以保险人的名义从事保险活动的,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由保险人来承担。所以,代理人的弃权行为即视为保险人的弃权行为,保险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
NO3:“不可抗辩”条款对消费者意义有哪些?
首先,不可抗辩条款的设定确实对保险公司来说不符合形式公平,但更贴近于实质公平。消费者在投保时很可能已存在病症但并未确诊,或在购买时就被工作疏忽的销售人员代为填写健康告知,考虑到保险销售前端风险的存在,并约束保险人不能滥用解约权利,不可抗辩条款为消费者争取了应有的保障。
其次,可有效缓解理赔纠纷。保险公司拒赔一直被消费者诟病,但实际上只要满足了理赔条件保险公司都会快速审核进行理赔的。但晓保也反复强调过一定要在投保时将健康告知如实填写以免在理赔时因隐瞒疾病史等情况被拒赔。事实上,如果投保单生效满两年,只要投保时非是有意隐瞒健康状况,出险后仍可获赔。
NO4:“不可抗辩”条款,有非适用的情况吗?
不可抗辩条款虽然主要是约束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而言是非常有利的,但我们都知道,这一条款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用的。如在投保前已确诊存在健康隐患却仍未据实告知,那就存在骗保嫌疑了。若是真有意“骗保”,那么,不可抗辩条款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必须建立在诚信投保的基础之上,如投保人蓄意欺骗保险公司隐瞒实情,保险公司则可无视不可抗辩条款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