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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业务知识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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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业务知识盘点

    寿保险是什么?
    保险,可以说是人类发明最伟大的一种制度,它充分发挥了人类互助合作的精神。正如胡适博士所说,保险是生时为死时做的准备;也是一种爱心与责任感的表现。一家之主买了保险,可以在家庭遭受变故的时候,免于颠沛流离之苦,并维持人性基本的自尊;母亲买了保险,可以在没有后顾之忧的情况下,放心的照顾家人。对于社会,国家,保险更具有安定经济的功能;经济发达的国家,普遍而言,均有良好的保险制度。其实,说穿了,保险是"爱"的具体表现,是"责任"的化身。
 
    终身保障险为客户提供终身生命保障,同时兼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它较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1)家庭生活压力较重的客户:如刚成家立业的客户,需要养育子女和教育子女的客户;
 
    2)计划将保险金做过世后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客户;
 
    3)计划以保险金来交纳遗产税的客户:遗产税在国外已实行很久,中国大陆也将于不久开征遗产税,同时保险金是不列入遗产的,因此保险金可用于交纳遗产税;
 
    4)以保险金做退休生活费:终身保险兼有储蓄功能,客户可在自己认为恰当的时期将终身保险解约,领回保单所积累的储蓄金额,作为退休生活费或其他用途。
 
    与主险相比,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能依附一个主险,但它有着主险无法比拟的优势:  1、附加险预定营业费分摊较少,使得保费低廉。  2、拥有更细致更独特更广泛的保障需要,使附加险保障内容丰富。  3、附加险是各大保险公司展现专业、创意、服务的根本出发点。  如果您正打算买保险,千万别忘了在购买主险的同时,附加几款实用的附加险。如果您以前购买的保险没有附加,您也有权利现在新增加,使您的保障更加全面。
 
    保费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获得保险保障而缴付给保险公司的费用,是各条款费率表上的金额。保额是指保险公司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通常是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保户缴纳一定的保费而获得一定的保额。
 
    所谓分红保险,就是指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的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
 
    红利来源于死差益、利差益所产生的可分配盈余。
 
    死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风险发生率低于预计的风险发生率,即实际死亡人数比预定死亡人数少时所产生的盈余;
 
    利差益,是指保险公司实际的投资收益高于预计的投资收益时所产生的盈余;
 
    由于保险公司在厘定费率时要考虑三个因素:预定死亡率、预定投资回报率,而费率一经厘定,不能随意改动。但寿险保单的保障期限往往长达几十年,在这样漫长的时间内,实际发生的情况可能同预期的情况有所差别。一旦实际情况好于预期情况,就会出现以上差益,保险公司将这部分差益产生的利润按一定的比例分配给客户,这就是红利的来源。
 
    根据保监会规定,保险公司应将当年度分红保险盈余的大部分分配给客户。在具体的分配过程中,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份对死差益、利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保险公司将根据贡献原则决定分配金额。同时,保险公司还会向每位客户寄送分红业绩报告,说明该类分红保险的投资收益状况、当年度盈余和可分配盈余、该客户应得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充分做到对客户透明。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正式保险合同。保险单必须明确、完整地记载有关保险双方的权利义务,保单上主要载有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期限、赔偿或给付的责任范围以及其他规定事项。保险单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署,交由被保险人收执。保险单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意外事故而发生损失时,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同时也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依据。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就人寿保险来说,很难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是否具有经济价值。因此,人寿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是从双方的法律或血亲关系来判断的。多数国家保险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是否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如果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即使保险合同已经成立,法律上也会判定合同自始无效。一般而言,人寿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具有可保利益,索赔时则不需要。
 
    除外责任是指保单规定的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的灾害事故及其损失范围。除外责任的表示方式包括:列举式,即在保险条款中明文列举出保险人不负赔付责任的范围。不列式,即保单中未予列举的灾害事故。
 
    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指凡是未列入承保范围的灾害事故均属除外责任,由这些灾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担损失补偿或给付约定的最高金额。由于保险标的本身损失不可能超过其可保价值,所以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本身的可保价值。保险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标准,也是赔款责任的最高限额,因而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所以必须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
 
    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根据投保人要求给付的金额决定的。由于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价的,所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额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而且投保人还可以再为同一被保险人投保,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
 
    保险金是指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的金额。
 
    人身保险金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的金额。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可以分为满期、死亡、意外事故死亡以及残废等保险金。由于在人身保险中,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或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有时并无损失,有时虽有损失,但也无法用货币对其进行准确地估价。因些,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险人是按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
 
    保险费简称"保费",是被保险人参加保险时向保险人缴付的费用。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缴付保险费,才能取得保险人根据合同的内容承担的赔付责任。保险费的多少,根据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计算决定。缴付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凡在规定时间内缴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即可按期生效。如果被保险人不能按期缴付保险费,则保险合同失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费包括纯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也称经营费)两部分。其中,纯保险费是以死亡率和利率作为计算基础加以确定的;附加保险费是保险人营业的经营费用。根据保险费的缴纳方式来划分,有一次付清的一次性保险费;有在短期内付清的短期缴纳保险费;有在整个保险期内缴纳的全期保险费。此外,还有年付保险费、月付保险费等。投保人可根据所投保的险种情况以及自己的经济情况来选择交付保险费的方式。当然,也有些险种在签订合同时就规定了交付保险费的方式。
 
    人身保险是从人们最初为了应付未来因偶然死亡或养老年金等需要而发展起来的,其实质就是将被保险人承受的较大的风险损失或生活费用摊给多数人,这就要求参加保险的每个成员都必须缴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即保险费。人身保险事业要顺利地经营与发展,对每个加入者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十分必要的。因为,保险费是保险公司经营人身保险,建立人身保险责任准备金的来源,否则,就形不成足够的保险责任准备金,当较大风险损失发生时,也就不能提供足够的保障金(即保险金),因此,保险费是人身保险事业正常运营的前提。
 
    保险人在确定保险费时,主要坚持下列原则:1、使被保险人之间保持公平合理;2、合理决定支付给保险受益人的保险金的标准;3、保持合理的总准备金数额,以保证人身保险事业的稳定发展和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生命表,又称死亡表,是根据一定时期的特定区域或特定人口群体(如寿险公司的被保险人)的有关生命统计资料编制的统计表。生命表是人寿保险用以测定死亡或生存概率的基础,即根据以往死亡人数的统计资料,来推测将来死亡或生存人数的可能性,是计算寿险费率和责任准备金所必须的依据。生命表是过去经验的记录,并且通常用于预测那些将来和过去情况大致相同的未来事件。
 
    生命表中最重要的就是设计产生每个年龄段的死亡率。影响死亡率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年龄、性别、职业、体格、习性、以往病史、家族病史、种族、居住环境等。一般情况下,在设计生命表时,只注重考虑年龄、性别和吸烟习惯。
 
    生命表可以分为:1、国民生命表。它是指根据全体国民或以特定地区的人口的死亡统计数据编制的生命表。它主要来源于人口普查的统计资料。2、经验生命表。它是指根据人寿保险、社会保险以往的死亡记录(经验)所编制的生命表。保险公司使用的是经验生命表。
 
    保险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障期间,即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迄时限。不同的保险合同有不同的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不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期限,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人寿保险的保险期限可长可短,是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的。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内订明的条文。其内容主要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有关的保险事项。
 
    人身保险条款是人身保险合同中订明的条文和款项,是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和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反映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和要求。人身保险条款齐全,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有利于全面、正确地履行合同。
 
    人身保险常用条款的内容主要有:保险对象、保险责任、不可抗辩期、年龄误告等。
 
    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确定保险关系和保险责任的依据。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身体、生命等。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的要素之一,明确了保险标的,也就明确了保险人对什么对象负责。
 
    投保也称"要保",指对保险标的(人身、财产、责任或权益等)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行为。
 
    人身保险的投保是指对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人身保险合同的行为。
 
    人身保险的核保是指当人寿保险公司收到投保单时,由公司的核保人员加以审核,以确定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并做出相应的承保或拒保的决定的工作。
 
    对不同的人身保险险种,其核保工作的内容也不尽相同。
 
    人寿保险的核保工作包括:1、风险因素分析。许多因素都会增加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因此,承保人员在审核投保单时需要评估一些重要因素,如年龄和性别;体格和身体情况;个人病史和家庭病史;职业和习惯嗜好;道德风险因素等,以确定风险程度。2、风险类别及费率厘订审定。核保人员在审核了被保险人所有有关资料后,还必须对其评定一个风险类别。寿险公司所使用的风险类别一般有以下几种:标准:属于标准风险类别的人有正常的预期寿命,因此,应对他们使用标准费率承保。大多数被保险人属于这类。优惠:属于这一风险类别的人有高于正常的预期寿命,在基本条件与标准类相同的情况下,属于优惠类的人的身体是异常健康的,并有良好的家族病史,无吸烟历史,对他们可使用低于标准的费率。弱体:属于这一类别的人在健康和其他方面存在缺陷,致使他们的预期寿命低于正常人。因此,要对他们使用高于标准的费率。根据额外的风险程度,还可以对弱体风险再划分几个类别。不可保:属于这一类别的人有极高的死亡概率,以致承保人无法按照正常的大数法则分散风险,只能拒保。在确定被保险人所属风险类别的同时,寿险公司还必须制定与风险程度相对应的公平费率标准。3、对特殊风险的承保方法。对弱体风险的人寿保险,除了收取以标准费率计算的保险费外,还必须收取额外保险费。被列为弱体风险者多半是有不良嗜好、各种急性或慢性病史、体质虚弱、超重等。寿险公司一般再把弱体风险分为三类:即递增型特殊风险,指额外风险因素随着时间推移和年龄增加而递增,如患有糖尿病、慢性支气管炎引发肺气肿等;递减型特殊风险,该风险最初阶段作用最大,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小,如某些疾病经手术完全治愈的,其复发的风险迅速下降;固定型特殊风险,额外风险因素保持不变一直存在,如耳聋、半瞎、危险性职业。
 
    寿险公司在办理以上特殊风险承保业务时,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使用普通费率,但限定保单的投保年龄和终止期限。由于递增型风险在投保人晚年时较为突出,对此,保险人可以在保单上做出终止期的限制,这样就大大降低了自身承担的风险。
 
    提高年龄加费。对具有额外风险因素的被保险人,将其年龄提高几岁,按提高后年龄的标准费率计收保费。
 
    延期保险。当特殊风险期过去,情况有了显著改善时,保险人按普通标准费率给予承保,这种方法对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都有利,多用于递减型特殊风险。
 
    特殊定额收费。这要求保险人对特殊风险做出准确的分析、统计和评估后,在大数法则的基础上制订出各种特殊风险的科学的附加费率。
 
    保险金额扣除。在订立条款中明确规定在某些情况下保险金额的扣除比率、扣除的有效期等。
 
    除外责任。根据条款规定,保险人可按普通费率接受投保人的申请,但由于特殊风险引起的死亡则除外。
 
    健康保险的核保工作包括:1、风险因素的分析。人寿保险的风险的选择和分类的许多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健康保险的核保。与人寿保险相比较,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种类多样化,所以对风险因素的评估显得更为重要。由于发病率与死亡率的估计方法存在差别,所以健康保险核保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与人寿保险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2、对弱体风险的处理。对健康保险中的弱体风险如同人寿保险,核保人可以提高费率承保或拒保。此外,核保人对健康保险中弱体风险也可以采取修改保险责任范围的方法来加以处理,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即缩短残疾给付期;扩大免赔款和共同负担比例;限制保险金给付额度;延长等待期和观察期;使用弃权附加特约,规定某种疾病为除外责任。
 
    承保是指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申请经审核同意接受的行为。投保人的要保一经保险人承诺,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投保人履行交纳保险费义务后,如果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受到损失或伤害时,保险人即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
 
    给付是指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的合同期满或到达约定的退休年龄,或遇到意外伤残、死亡时,按合同规定,由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金。
 
    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的数额和方式交付保险费。保险费的交付方式是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条款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有2种方式:一是趸交,即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地将整个保险期内应交的保险费全部付清。二是期交,期交分为年交、半年交、季交和月交4种,即在人身保险合同签订后,每年、每半年、每季度或每月交付一次保险费。
 
    按具体数额的计算方法,又分为两种:根据被保险人在每年相应的年龄段的死亡率计算,则年龄越高保险费越多,称为自然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在整个保险期间平均年龄的死亡率计算保险费,称为均衡保险费。
 
    医疗给付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比较严格,对疾病产生的原因需要相当严格的审查。为防止已患病的被保险人投保,长期医疗保单中常规定一个观察期(多为半年),被保险人在观察期内因疾病支出的医疗费,保险人不负责。观察期结束后,保险人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医疗给付保险一般约定一个最高保险金额,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支付被保险人所发生的费用,达到最高限额时,则保险合同终止。医疗费用分摊条款是医疗给付保险的又一主要特征。这条款通常要求被保险人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用以鼓励被保险人将医疗费用控制至最低,从而有助于保险人将医疗给付保险的成本控制在较低的水平上。医疗费用分摊条款通常采取免赔额和比例分担两种形式。免赔额通常是一个固定额度,如100元或200元(根据当时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人们的承受力来定)。只有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这一固定额度,保险人才开始支付该保险单发生的医疗费用,大部分医疗给付保险单中都包括一个年度免赔额。在每一年度内,被保险人必须先行支付规定的数额,保险人负责承担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支出。医疗费用分摊的另一种形式为比例分担,即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如许多医疗给付保险中都包含20%的比例分担条款。在该条款下,被保险人在支付了免赔额之后仍需支付其余部分医疗费用的20%。这样,既保障了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又促进了被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节约。大多数医疗保险还规定了停止损失条款。停止损失条款约定当被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一定限额后,保险人将全额支付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
 
    意外伤害保险费率的厘定一般不需考虑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等因素。因为被保险人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并不因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不同而有较大的差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的概率多取决于其职业、工种或所从事的活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的职业、工种或所从事活动的危险程度越高,应交的保险费越多。因此,费率厘定时不需要以生命表为依据,而是根据损失率来计算。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不具有储蓄性,保险费率较低,仅为保险金额的千分之几,投保人只要交纳少量保险费,就可以获得较大保障。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较短,一般为一年,最多三年或五年,有些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往往只有几天、几个小时,甚至更短时间,如旅游保险,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火车、飞机、轮船旅客意外伤害保险等。
 
    意外伤害保险的承保条件一般较宽,对被保险对象一般没有资格上的限制。
 
    人寿保险的基本运作过程
 
    人寿保险的基本运作过程包括投保、核保、承保、客户服务、理赔五个阶段。1、投保。是指投保人向寿险公司申请投保的过程。2、核保。是指寿险公司收到投保人的投保单、预交保费后,按照一定标准进行风险评估,然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或以什么条件接受承保,如果投保人的申请情况不符合条件,会收到保险公司拒保通知书,并退还预交保费。3、承保。如果投保人的申请情况符合寿险公司的条件,寿险公司会接受投保,又叫承保,并签发保险单。4、客户服务。保险公司为了维护人身保险公司的持续有效,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及客户要求所提供的一系列服务。5、理赔。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其他约定的保险事项出现时,保险公司履行有关手续,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
 
    保单贷款,是指人寿保单的持有人(即保户),在其保单开始具有现金价值后,向寿险公司申请贷款,而寿险公司根据保单的现金价值,向保户提供最高贷款额为现金价值的70%左右(具体额度与贷款期限视不同保险公司而定)的贷款的一种贷款形式。
 
    我国税法对个人购买人寿保险实行税收优惠政策。1、国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行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2、我国税法规定:对寿险的给付金免征个人收入所得税。3、我国《民法》和《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的身故保险金能否并入被保险人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或虽指定了受益人,但受益人在被保险人之前身故,或丧失、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和征收遗产税;指定了受益人的,由指定受益人享有,不计入被保险人的遗产总额,不征收遗产税,不须用来清偿债务。这是节税、避免财产流失的好办法。
 
    1、未履行按期交纳保险费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若超过宽限期限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的(保单没有自动垫交的功能),保险合同便自动失效,在失效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拒赔。2、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寿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人可以拒赔。3、保险事故属于除外责任的。4、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5、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的。6、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的。7、超过索赔时效的。
 
    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身故,寿险公司将按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是否作为遗产处理,要看具体情况而定。1、不作为遗产处理的情况。投保单上有指定受益人的,寿险公司将保险金付给受益人,这种保险金的给付不作为遗产处理。2、以下几种情况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A、保单上没有指定受益人的;B、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再指定其他受益人的;C、受益人放弃受益权,也没有其他受益人的;D、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也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丧失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情况。
 
    对于保险金作为遗产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进行继承。
 
    1、利用减额缴清。在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按本保单当时的现金价值在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使本保单继续有效。2、办理展期保险。即不改变原来的保险金额只缩短保险期间,以保单积存的现金价值交纳保费,使保单持续到相应时间。3、利用保单中止与复效。可让保单效力中止,此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寿险公司将不负责任。但在两年内,保户仍然可以向寿险公司申请保单复效。4、办理退保。
 
    出险,是保险业的一个专业术语,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通俗地说,就是已出现了危险。
 
    出险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以便保险人及时派人到现场勘查,并采取施救措施,避免损失继续扩大。这种立即通知保险人的行为,称之为出险报案。
 
    出险报案有时间限制,但不同的险种有不同的要求。
 
    出险报案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先口头或电话通知,然后补交书面通知。出险通知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地址、保险单号码、出险日期、地址、出险原因、受损人身的部位等。
 
    我国的《保险法》明确了保险行业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制度,为保险市场的规范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亦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主要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规则:1、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只能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2、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在经营中所适用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保险公司拟订后,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3、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并建立精算报告制度;4、经营人寿保险业务以外的其他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和结转50%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是我国的规定,发达国家已发展成为以单代算,即到期的结算,没到期的不结算)。而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5、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将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如果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收。
 
    准备金是指保险人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案件而从保费收入中按期提存的一种费用。虽然准备金的来源是保费收入,但这种从保费中提取的费用不是保险公司的资产,而是保险公司的一种负债,这种负债必须有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
 
    人身保险的准备金主要形式是责任准备金,必须单独留存,以保证人寿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来履行其赔偿或给付责任。
 
    保单现金价值又称"解约退还金",是指寿险契约在发生解约或退保时可以返还的金额。在长期寿险契约中,保险公司为履行契约责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数额的责任准备金,当投保人于保险有效期内因故而要求解约或退保时,公司按规定,将提存的责任准备金减去解约扣除后的余额退还给投保人,这部分金额即为解约金,亦即退保时保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保单现金价值是经过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确认的。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单,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保险费的,如保单当时具有现金价值,且现金价值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借款及利息后的余额足以垫交到期应交保险费时,寿险公司将自动垫交该项欠交保险费,使本合同继续有效,这就被称为"保险费自动垫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