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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五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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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五个知识点

    一、保险期间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或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免责期后因疾病住院(上学期已投保险的不受此限),符合长沙市社保部门规定可报偿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按分级累进、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2、因意外伤害事故门诊及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符合长沙市社保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免赔额后,按80%的比例(在伍仟元以内),给付医疗保险金。
 
    3、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给付壹万元身故保险金。
 
    4、被保险人自本保险生效之日起90日后因疾病身故(上学期已投保本保险的不受此限),给付壹万元身故保险金。
 
    5、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公司所负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自保险期满次日起计算:门诊治疗者以15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二、本保险实行定点医疗原则:定点医院为长沙市一、二、三、四、五、六、七、八医院,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附二、附三院及与学校商定的医院,回老家住院治疗的必须在县级及以上医院。
 
    三、住院治疗有关规定
 
    1、意外伤害门诊医疗金给付最低伤害程度标准:脱臼、骨折;皮肤缝合五针以上;Ⅱo烧烫伤。
 
    2、自费药品及诊疗项目范围,按国家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大型医疗器械检查治疗,应先通知学校关工委或保险公司,经同意后方可列于给付范围。危重病人抢救例外,但事后三个工作日内应补办审批手续。
 
    4、因特殊情况需到非定点医院或到外地医院治疗的,应先向本公司书面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就诊医疗费用方可列入给付范围。
 
    5、被保险人一次缴费,投保多年的,因同一意外事故或大病的医疗费用(指白血病、肾衰竭、肾病综合症、癌症、大面积烧烫伤等),按该年度责任承担给付责任,在以后保险年度不再承担该种及由该病种引起的其它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给付责任。
 
    四、以下情况不负保险责任:
 
    故意伤害;犯罪;斗殴;醉酒;自杀自伤;无证驾驶;手术医疗事故;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高风险运动;艾滋病。
 
    健康护理非治疗性行为;家庭病床挂床治疗;洗牙、洁齿;验光;装配假眼、假牙、假肢、助听器等;性病;人工流产;精神病、精神分裂症;先天性、遗传性疾病。
 
    本次投保之前未治愈的疾病,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首次参加本保险或未及时续保的投保后90天以内患病直至痊愈的费用;非定点医院的治疗费用。
 
    五、理赔资料:
 
    1、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住院,申请保险理赔需提供的资料:原始病历本、原始发票、有关检查报告单(如X光、B超等)、疾病诊断证明;意外事故需提供有关单位或当事人证明(如交通事故鉴定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因身故申请理赔时需户口销户证明、医学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有关资料。
 
    2、凡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城镇医疗保险、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学生,准备好上述第一条理赔资料复印件和医院结算单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