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保险的含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当被保险人发生死亡、伤残、疾病、年老等风险事故时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经济补偿或给付保险金。人身保险具有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可以用于为人们的生活进行长期财务规划。
(二)人身保险的分类
分类标准种类按产品类别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年金保险按设计方式普通型、分红型、万能型、投连型按承保方式个险、团险按主附险主险、附加险按保险期间长期险、短期险
(一)人寿保险的含义
人寿保险:是主要以人的寿命为保障对象的人身保险。人寿保险通常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生存或身故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有的人寿保险产品还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
(二)人寿保险的种类
人寿保险的种类: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
1.定期寿险
定期寿险: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固定年限的人寿保险。其特点如下:
(1)定期寿险提供一个固定期间的保障,如10年、20年或到被保险人达到某个年龄为止。在保险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保险期间结束时,如果被保险人仍然生存,保险公司不给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保险合同终止。
(2)一般来说,定期寿险费率比其他寿险产品低,可以用较少的钱获得较高的身故保障;定期寿险的保险期间可灵活选择,能够满足消费者特定时期的保障需求。
(3)由于定期寿险只提供固定期限的保障,消费者在保险期满后再购买定期寿险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情况的变化而面临保险公司拒保或提高费率等问题。
(4)定期寿险比较适合收支节余不多,但要承担较重家庭责任的消费者,例如事业处于起步阶段、刚刚建立家庭的年轻人,若不幸身故,其家庭可能会失去主要的经济来源,身故保险金可以用于分担家庭生活开支、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偿还贷款等。
2.终身寿险
终身寿险:指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且保险期间为终身的人寿保险。其特点如下:
(1)终身寿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终身的保险保障。投保后,不论被保险人在什么时间身故,保险公司都要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
(2)由于保险期间较长,终身寿险带有一定的储蓄功能,具有一定的现金价值。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费率比定期寿险高,但保险期间更长。
3.两全保险
两全保险:指既包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又包含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其特点如下:
(1)两全保险同时具有保障和储蓄功能。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储蓄功能比终身寿险更为突出。由于两全保险同时包含身故给付和生存给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两全保险费率相对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都要高。
(2)两全保险的身故保障功能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类似,生存保险金可以用于教育、养老等支出。
(一)健康保险的含义
健康保险:指以因健康原因导致损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二)健康保险的种类
健康保险的种类: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和护理保险。
1.疾病保险
疾病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健康保险。其特点如下:
(1)疾病保险的保险金给付与具体医疗费用支出没有直接关系。
(2)重大疾病保险是目前市场上最常见的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保险是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达到约定的疾病状态或实施了约定的手术时给付保险金的健康保险产品。重大疾病保险的根本目的是为病情严重、花费巨大的疾病治疗提供经济支持。
2.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指以保险合同约定的医疗行为发生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接受诊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其特点如下:
(1)医疗保险按照保险金的给付性质分为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
(2)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是指,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按照约定的标准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医疗保险。该类医疗保险的给付金额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金额。
(3)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是指,按照约定的数额给付保险金的医疗保险。
3.失能收入损失保险
失能收入损失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工作能力丧失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收入减少或者中断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4.护理保险
护理保险:指以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护理需要为给付保险金条件,按约定对被保险人的护理支出提供保障的健康保险。
(一)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
意外伤害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而导致身故、残疾或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事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期间多为一年期或一年期以下,最常见的有综合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对于其他人身保险产品而言,意外伤害保险一般费率比较低,保障金额比较高,购买手续简便。
(三)意外伤害保险与定期寿险的主要区别
1.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而导致的身故,不承保因疾病而导致的身故。这两种原因导致的身故都属于定期寿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2.意外伤害保险承保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残疾,并依照不同的残疾程度给付保险金。定期寿险有的不包含残疾给付责任,有的虽然包含残疾责任,但仅包括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责任。
3.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一般较短,多为一年及一年期以下。定期寿险保险期间一般较长。
年金保险:指以被保险人生存为给付保险金条件,并按约定的时间间隔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
其中,养老年金保险:指以养老保障为目的的年金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合同约定给付被保险人生存保险金的年龄不得小于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二是相邻两次给付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是相对于普通型人身保险产品而言的,包括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等。
(一)分红型保险
分红型保险: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其特点如下:
1.保单持有人可以获得红利分配。分红保险除具有基本保障功能外,保险公司每年还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分配,即客户可以与公司一起分享公司的经营成果。
2.红利分配方式包括现金红利和增额红利。现金红利分配是指直接以现金的形式将盈余分配给保单持有人,保险公司可以提供多种红利领取方式,比如现金、抵交保费、累积生息以及购买交清保额等。增额红利分配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限内每年以增加保额的方式分配红利。
3.红利的分配是不确定的。分红水平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实际经营成果。
(二)万能型保险
万能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设立有保底收益投资账户的人寿保险。其特点如下:
1.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2.灵活性高,保额可调整。账户资金可在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灵活支取。按照合同约定,投保人通常可以提高或降低保险金额。
3.通常设定最低保证利率,定期结算投资收益。此类产品为投资账户提供最低收益保证,并且可以与保险公司分享最低保证收益以上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连结型保险
投资连结型保险: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寿保险。其特点如下:
1.交费灵活,收费透明。通常来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费后,可不定期不定额地交纳保费。同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明示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2.灵活性高,账户资金可自由转换。由于投资连结保险通常具有多个投资账户,不同投资账户具有不同的投资策略和投资方向,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偏好将用于投资的保费分配到不同投资账户,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同账户间的资金分配比例,并可在合同约定条件下灵活支取投资账户的资金。
3.通常不设定最低保证利率。投资收益可以在账户价格波动中反映出来,因此,若具体投资账户运作不佳或随股市波动,投入该投资账户的投资收益可能会出现负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