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一:谁可以作为受益人
通过上面关于受益人指定的问题可以看出,有劳动关系的,投保人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但对于个人购买的人寿保单,对受益人的身份,法律方面没有关于是否为直系亲属之类的限制。按照上述规定,理论上来说只要被保险人愿意,可以指定“任何人”为受益人。
一般情况下,受益人都是指定父母,配偶,或者子女。这里需要注意若把未成年人指定成受益人,那么实际上保险金由子女的监护人代为保管。所以不建议把未成年人作为受益人。等孩子成年以后,再做更改。
知识点二:受益人份额及顺序
1.约定收益份额
只要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可以填写一个或者多个。受益顺序,指受益人发生保险事故后赔偿的保险金分配的先后顺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第一顺位受益人,并同时指定第二顺位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设置两个以上的受益顺序。
例如:X先生买了一份100万的终身寿险,且指定了父亲30%,母亲30%,妻子40%。之后X先生在一次出差中不幸身故,那X先生的父亲和母亲分别可领到30万的理赔金,妻子领取40万。
正常情况下,一般都是设置第一顺序人,毕竟一家人全部同时身故的概率很小。但为了以防万一,也可以设置第二顺序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没有第一顺序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才由第二顺序受益人领取。
这里需要单独说明一下,如果被保险人和某个或某几个受益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身故,推定受益人先死亡。这种规定,一是为了避免把被保险人的赔偿金作为受益人的遗产处理,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二是为了保证保险转移风险和保障的作用。
2.未约定受益顺序和份额
简单来说,如果约定了比例的,按比例分配,如果未约定比例,所有受益人平均分。第一顺序的受益人不能领取的,才由第二顺序人领取。所以在我们自己的保单当中,把相应的比例要提前规划好。购买当初填写这部分内容的,要根据家庭情况进行完善。关于分配的份额,随着孩子长大,父母年老等情况,要做动态的调整。
知识点三:受益人存在争议
“《保险法》解释三,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约定的受益人存在争议时…………”
条款解析1:如果保单中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填写的法定受益人,那么当被保险人身故时,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作为受益人。所以,没有指定受益人,不代表没有受益人。这里需要单独解释一下,《保险法》解释三规定了法定领取保险金的人,而且把保险金明确规定为“受益金”而不是遗产,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前有债务,这笔钱不能用作抵债。当然,配偶有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分配后的保险金还是需要按婚姻法的规定履行债务。
在实际的生活中,很多保险销售人员以保险可以避税避债来作为营销的切入口,又以国外已经实行遗产税,国内有相关试行文件等,希望通过保险提前为客户解决资金的分配或者遗产等处理问题。其实,这种观点,或者说法,有一定的误导性。通过对《保险法》和《继承法》等文件的了解,我们看到了只对人寿保险做了规定,而保险产品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健康保险。而人寿保险只属于人身保险的其中一种。那么像分红型,理财险之类的,能否真的用来避税避债,就需要非常严谨和专业的律师来解答了。后面有时间再分享一些案例共同学习。
法律常识补充A: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因为身故确认以后赔偿的人寿保单,是在个人被宣布死亡时才具备给付条件,不属于个人死亡前具备的财产。所以保险理赔金不是遗产,赔偿金无需偿还被保险人的债务以及缴税
《继承法》第十条继承人范围及继承顺序
法律常识补充B:法定继承人作为受益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在此处的作用是确定受益人的名单,而非用于继承遗产。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因此不用于抵债或者交税。
条款解析2: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约定了身份关系的,如果被保险人身故,以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确认是否可以分得保险金。就身份关系而言,父母,孩子的关系,永远都不会改变。那么此条款的关注重点,在于离婚导致法律关系改变,受益人不再具备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案例分析:X先生作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买了带身故责任的保险,妻子作为受益人,如果离婚后A先生身故,妻子不再具备分得保险金权利
X先生的妻子作为投保人,给X先生买了带身故责任的保险,妻子作为受益人。离婚后,进行保单变更,X先生作为投保人继续交费,忘记修改受益人,若后期A先生身故,妻子不再具备分得保险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