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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保的病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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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保的病的分类

    这要从重疾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说起……
 
    重疾险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4个阶段
 
    保障的病种大概只有10种左右。
 
    这一阶段的大事件有二:
 
    第一件:1995年,中国诞生重疾险,诞生之初,重疾险是作为寿险的附加险存在的。
 
    因为寿险是只有死了才赔付的险种,所以遭到了部分消费者的排斥。
 
    那如何才能让被保险人活着也能用上这笔钱呢?
 
    没错,重疾险来了,保险公司给寿险增加一个提前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障责任,意思就是说,如果一旦不幸患上重大疾病,寿险的保险金将会提前给付,让被保险人生前就能好好利用这笔钱:治病或者作长期护理费用。
 
    第二件:1996年,推出重疾终身的产品
 
    保障的病种不断增加,但各公司对病种释义各异,理赔标准也不统一,为以后的理赔纠纷埋下了地雷。
 
    这一阶段的大事件也有二:
 
    2003年的5月,保监会发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明确规定重疾险不得设计成分红型,目的就是为了让重疾险能够更好的突出保障作用。
 
    2006年保监会发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保险业第一部专门规范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部门规章,明确重疾险是“以保险合同约定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其中,大事件是:2007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规范的出台,是由一家保险公司的被诉事件所引起。
 
    01事件的起因;
 
    2005年底,一封名为“在中国千万不要买大病保险”的邮件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引发一场保险业重疾险的地震。
 
    2006年2月,6名投保人在深圳以“保死不保病”,合同条款存在明显欺诈内容为由,将友邦保险深圳分公司告上法庭。此事件经媒体广泛报道,迅速引起全国性的对重疾险的质疑,并惊动了监管高层。
 
    所以急需出台规范,统一病种释义和理赔标准。有规矩,好办事,谁也别乱来。
 
    02规范的出台:
 
    2006年8月,中保协联合中国医师协会组建了健康保险专家委员会,以共同制定我国重疾行业标准定义库及使用规范。2007年8月1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联合制定的我国首部《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简称《规范》),正式开始实施。
 
    《规范》中列了25种重疾,明确要求保险行业使用统一的重疾定义后,凡是叫“重大疾病保险”的险种,成年人重疾险产品的保障范围,必须包括25种重大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前6种疾病,这6种疾病必须遵照规范的指导来定义,目录中剩下的19种疾病是保险公司可以选择使用的,但是,也必须使用规范的疾病名称和定义。
 
    重疾险的公式就是:6+19+N
 
    那有没有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敢偷工减料,不把这19种重疾选择上呢?没有,一个都没有。
 
    只要你投保的是国内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产品,他们所保的前25种重疾名称和定义都是一样的,甚至可能排序上都不会有差别,(不过,在实务中,有些保险公司的重疾险,为了相关疾病分类的方便,把这25种重疾的排序稍微打乱,比如下面这个)
 
    这无关紧要,反正25种都有,是并列关系。当然,还有一两家公司的产品,会在某些疾病的年龄上做出限制,而这是《规范》所允许的。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1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比如双目失明,双耳失聪,语言能力丧失。
 
    2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疾病定义中特别说明。比如严重的阿尔茨海默病,严重的帕金森病,严重的运动神经元病。
 
    说到这里,大家想起某些保险营销文案了吗?“我们家的重疾,恶性肿瘤确诊即赔,别家的恶性肿瘤要达到多少厘米才赔,肠子要切掉多少厘米才赔”……说什么呢,疾病名称和定义,甚至可能排列顺序都是一样的呀,这样的营销员,可以拉黑了,规范都没有弄清楚。
 
    03重疾险中的重疾:
 
    以《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中包含的25种重大疾病为例,25种重疾共分为3类:
 
    A确诊即理赔
 
    以白血病为例,这种病归属于恶性肿瘤的范畴,一旦确诊患有白血病(但有两个例外的: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这个属于轻症的;感染爱滋病病毒或患爱滋病期间所患的白血病——这个属于除外的),就可以凭借相关确诊证明要求重疾险予以赔付。
 
    B采取特定治疗手段后理赔:
 
    以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为例,《规范》定义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所以只有进行了以上提及的手术之后才会获得重疾险的赔付。
 
    C达到特定状态后理赔:
 
    以深度昏迷为例,《规范》定义深度昏迷是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那么这些条件都需要同时满足之后才可以获得重疾险的赔付。
 
    04重疾险中的轻症:
 
    我们常说的“轻症”,是指重疾险中也列入保障范围的轻度重疾,或者理解为“重大疾病的早期或极早期表现”更为恰当。不要被这个“轻”字误导了,轻症其实也不轻,只是重疾的小时候,还没有变得严重的重疾而已。
 
    庞医生提醒:因为轻症不是规范里统一的,可以各家保险公司自由发挥,所以这个就要重点关注有没有高发轻症了。
 
    注意注意注意:
 
    与重大疾病高发病种相对应的轻症责任都算是高发轻症
 
    轻症存在的价值——轻症降低赔付门槛、带有豁免保费的功能
 
    下面是重疾险必保的六种重疾对应的轻症。
 
    第三阶段,重疾险出现两种特征:
 
    一是保险公司将主附险拆分,附险为提前给付重疾,主险为终身寿或两全保险,仍以分红型为主流;
 
    二是开始出现轻症、重疾多次给付等创新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