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乘客保险一般指的是乘客座位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致使车内乘客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赔偿。
说明
1.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人加缴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被保险汽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乘客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单汽车第三人责任险有关条款及规定负赔偿之责。
2.乘客包括驾驶人及乘坐或上下被保险汽车之人。
3.保险承保人数以行车执照所载人数为准。
4.驾驶人受酒类影响所致其死亡、残废或受有体伤者,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5.财务部最新保险理赔死亡及残废金额按保额之3倍给付,理赔伤金额按保额之1.5倍给付。
加保
1、加保:将乘客座位责任险加保到保险单到期的时间,最高每位乘客险可加到100万元,
保费:单保第三者每位每年保费为180元/10万*未到期时间全保每位每年保费为90元/10万*未到期时间。具体保费要以保险单所佘的时间来计算。
2、新保:保险到期后,直接将乘客座位责任险投保到50万或者100万。
汽车乘客保险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