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养老保险补交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1、6月30日前曾经与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2、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城镇户籍。
二、养老保险补交条件
1、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2、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
1、参保时,补缴参保前缴费,缴费基数统一按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全省(或设区市,由各设区市明确规定,下同)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缴费指数统一按0、6计算;参保后,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缴费比例统一按20%计算。
2、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前的缴费基数,可按全省(或设区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核定;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各设区市确定的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政策中有关规定执行。
3、个人账户:补缴期间个人账户按缴费基数总额的8%一次性记录。
四、2020养老保险政策解读
1、“新人”多缴多得“新人”缴费年限越长,得到的养老金就越多,这与老政策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假设条件如下:1.假设从2004年开始工作,且每年工资固定增加3%.2.假设每年养老金年利率为:1.98%.3.假设每年社会平均工资上调2%,不考虑通货膨胀。
2、小张2006年7月份参加工作并开始参保,如果他现在的税前工资或基本工资为1000元的话,小张愿意工作20年。据测算(测算过程复杂,故省略),到2026年退休后,小张可领取的退休金为每月824元;如果小张愿意工作30年,则到2036年领取的退休金为每月1238元。
3、“中人”受损政策补偿李先生是1984年参加工作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1996年才开始有存储,到2016年退休。也就是说,李先生再过10年就退休了。
4、假设李先生今后10年内平均工资为3000元,按老政策,今后这10年内他个人账户里应存储:3000元×12(个月)×10(年)×11%=39600元。按照新政策,今后10年内李先生的个人账户里应储存为:3000元×12(个月)×10(年)×8%=28800元。也就是说,新的养老政策实施后,李先生的个人账户里将会少10800元。
5、基于这种情况,再加上“中人”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少,新政策对“中人”作出了政策补偿。待他们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调节金。另外,对新政策实施后5年内退休的参保人员,按养老新政策计发的基本养老金高于按原政策规定计发数额的,高出部分按其退休年度所对应的比例发给,5年内比例逐渐提高;按养老新政策计发基本养老金低于按原政策规定计发数额的,予以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