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南文明网 > 金融 > 保险 >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条评论

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签订保险合同要注意的问题

    1.保险合同内容的概念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仅指合同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则是指以双方权利义务为核心的保险合同的全部记载事项。在这里我们所讲的保险合同内容指的是广义的保险合同的内容。
 
    由于保险合同一般都是依照保险人预先拟订的保险条款订立的,因而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就主要体现在这些条款上。按照保险条款的目的和作用不同,可将其分为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1)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在事先准备的保险单上,根据不同险种而规定的有关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往往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依据。
 
    (2)附加条款。又称单项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所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原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它产生的原因主要在于:①扩大基本条款的伸缩性,以适应投保人的特别需要;②变更原保险单的合同内容,如扩大承保危险责任、增加保险标的数量等,也可以用以减少原规定的除外责任或缩小原规定的承保范围。
 
    在保险实务中,一般把基本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基本险;附加条款所规定的保险人承保的危险叫做附加险。保险条款的这种特殊构成决定了投保人只有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投保附加险,而不能单独投保附加险。
 
    2.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9条规定,在保险合同中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3)保险标的。
 
    将保险标的作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法律意义如下:
 
    1)确定保险合同的种类,明确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范围及保险法规定的适用;
 
    2)判断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及是否存在道德危险;
 
    3)确定保险价值及赔偿数额;
 
    4)确定诉讼管辖。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1)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或事件发生后,保险人所应承担的保险金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法律意义在于确定保险人承担风险责任的范围。
 
    2)责任免除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是对保险责任的限制。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应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其法律意义在于进一步明确保险责任的范围,避免保险人过度承担责任,以维护公平和诚信原则。
 
    (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1)保险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赔偿金额的计算基础。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价值这一概念,因为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金钱加以衡量的。
 
    2)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限额。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过部分无效;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
 
    (6)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又称保险期间、承保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也即保险人依约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限。
 
    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通常有两种计算方法:①用年、月、日来表示,如财产保险的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有的是二年,有的是五年、十年、二十年等。②以某一事件的始末作为保险期限,例如,货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航程保险都是以一个航程为保险期限。
 
    (7)保险费及其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交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保险费包括纯保费和附加保费两部分。其中纯保费是以预定死亡率和预定利率为基础计算出来的,用于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费;附加保费是指用于保险人的营业费用、营业税金和利润等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多少取决于保险金额的大小、保险期限的长短和保险费率的高低。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主要有趸缴和期缴两种。
 
    (8)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保险金的赔偿或给付办法,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以增强其严肃性。由于投保人投保的险种不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的具体做法也是不同的,不过在实践中,一般以现金赔付和重置为主。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2)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发生纠纷后的解决方式。保险合同订立以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围绕理赔、追偿、缴费以及责任归属等问题容易产生争议。因此,采用适当的方式公平合理地处理保险纠纷,直接影响到双方的权益。
 
    对保险业务中发生的争议,可采取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四种方式来处理:①和解是在争议发生后由当事人双方在平等、互相谅解基础上通过对争议事项的协商,互相做出一定的让步,取得共识,形成双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议,以消除纠纷,保证合同履行的方法。②调解是在第三人主持下根据自愿、合法原则,在双方当事人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合同得到履行的方法。③仲裁是争议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做出裁决,双方有义务执行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④诉讼是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按照民事法律诉讼程序向法院对另一人提出权益主张,并要求法院予以解决和保护的请求。
 
    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再考虑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3.保险合同的形式
 
    (1)投保单。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由投保人在申请保险时填写,保险人根据投保单签发保险单。投保单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投保单中,一般列明订立保险合同所必需的项目,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家庭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投保险种、保险金额等。如果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投保人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2)保险单。保险单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它由保险人制作、印刷、签发,并交付给投保人。保险单要将保险合同的全部内容详尽列明,其主要内容有:①声明事项,即投保人向保险人应做的说明事项,如被保险人姓名、年龄、保险标的及其所在地、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以及对有关危险货物性质的说明及承诺等;②保险责任,即保险人所承担的保障风险项目及其赔付责任;③除外责任,即对保险人风险承担责任的限制;④附注条件,一般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
 
    保险单在某些情况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被称为“保险证券”,如长期寿险保单本身包含一定的现金价值,可据以向保险人质押贷款。
 
    (3)保险凭证。保险凭证也称“小保单”,是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4)暂保单。暂保单也称临时保险单,是指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立的临时保险凭证。
 
    使用暂保单的情况如下:
 
    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还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之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
 
    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还未获得总公司的批准之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
 
    3)在洽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时,订约双方还有一些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之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4)出口贸易结汇时,保险单是必备的文件之一,在保险人尚未出具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之前,先出立暂保单,以资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
 
    (5)批单。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6)其他书面形式。除了以上印刷的书面形式外,保险合同也可以采取其他书面协议形式,如保险协议书、电报、电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