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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告知的形式,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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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告知的形式,保险的一些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
    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
 
    1.告知: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
 
    (1)告知的内容
 
    投保人应告知的内容包括:①保险合同订立前,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程度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②保险合同订立后,当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③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④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主要是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
 
    是免责条款。
 
    (2)告知的形式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无限告知、询问回答告知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明确列明、明确说明
 
    2.保证: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通常分为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3.弃权: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
 
    4.禁止反言: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
 
    (一)保险利益的含义
 
    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的利益。它体现了投保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金钱上的利益关系。
 
    1.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确立的条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
 
    1.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1)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2)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
 
    (3)财产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
 
    (4)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为自己投保。
 
    (2)为他人投保。保险利益的形成通常基于三种情况:亲密的血缘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经济上的利益关系。
 
    3.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1)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
 
    (2)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对因其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3)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因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而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
 
    (4)雇主对其雇员在受雇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等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
 
    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如果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则无权要求保险人赔
 
    偿。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
 
    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影响损失补偿原则的因素
 
    1.实际损失
 
    2.保险金额
 
    3.保险利益
 
    4.赔偿方法
 
    (一)近因的含义
 
    近因:指造成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而非时间或空间上最直接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包括:一是规定近因的认定方法;二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损
 
    失的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就应负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三)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认定近因的基本方法
 
    (1)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判断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再从可能发生的第二个事件,按照逻辑推理判断最终事件即损失是什么。如果推理判断与实际发生的事实相符,那么最初事件就是损失的近因。
 
    (2)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在每一个阶段按照“为什么这一事件会发生?”的思考来找出前一个事件。如果追溯到最初事件且没有中断,那么最初事件即为近因。
 
    2.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
 
    (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如果事故发生所致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则该原因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这个近因属于保险风险,保险人应对损失负赔付责任;如果这个近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则不予赔付。
 
    (2)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如果损失的发生有同时存在的多种原因,且对损失都起决定性作用,则它们都是近因。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应区
 
    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
 
    人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这些原因都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则不承担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保险人是否承担
 
    赔付责任,则要看损失结果是否容易分解,即区分损失的原因。对于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的,保险人只负责保险风险所致损失的赔付;对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的,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原因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具有因果关系的连续事故所致,保险人是否承担赔付责任,也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这些原因中没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这些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付责任。第二,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要看损失的前因是保险风险还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如果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前因是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且后因是前因的必然结果,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如果风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由于另外独立的新原因介入而中断,则该新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果该新原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应承担赔付责任;相反,如果该新原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