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哪些单位、哪些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答:各类城镇企业的全部职工(含农民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临聘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人员(简称个体人员)。
男已满60周岁、女已满50周岁,从未参保的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可到居保局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已在社保、居保、机保局领取养老待遇的不再参保。
问:参保职工和个体人员如何缴费?
答:参保单位职工由企业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据实申报,但不能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能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个体人员按年缴费,缴费基数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100%范围自主选择,当年缴费基数一经选定无法变动,只有下年度缴费时另行选择。缴费比例为20%。
问:只缴15年就可以不再缴养老保险了吗?
答:参保人员享受养老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必须达到15年。这个“15年”只是最低缴费年限,并不是只缴15年。缴满15年后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高,领取的养老待遇越高。
问:《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初次参保时还可以往前补缴吗?
答:不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初次参保补缴的相关规定已经发生变化,原来政策规定的初次参保时可申请往前补缴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只允许从参保登记时起缴费,不再允许往前补费。
问: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怎么办?
答:可以继续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退休手续。其中2011年7月1日《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的,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趸交至满15年;可向社保机构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将个人账户存储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可以申请转移到居民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