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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保险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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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保险是什么?

    从本质上讲,保险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表现在:
    (1)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商品交换关系;
 
    (2)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收入再分配关系。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从法律意义上说,投资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即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被保险人以缴纳保费获取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保险人则有收受保费的权利和提供赔偿的义务。
 
    由此可见,保险乃是经济关系与法律关系的统一。
 
    保险是一种经济制度,同时也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源于海上借贷。到中世纪,意大利出现了冒险借贷,冒险借贷的利息类似于今天的保险费,但因其高额利息被教会禁止而衰落。1384年,比萨出现世界上第一张保险单,现代保险制度从此诞生。
 
    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是为了确保经济生活的安定,对特定危险事故或特定的事件的发生所导致的损失,运用多数单位的集体力量,根据合理的计算,共同建立基金。
 
    作为补偿或给付的经济制度构成保险应具备4个要件:
 
    ①保险必须有危险存在。
 
    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对付特定危险事故的发生,无危险则无保险。
 
    ②保险必须对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以经济补偿。
 
    所谓经济补偿是指这种补偿不是恢复已毁灭的原物,也不是赔偿实物,而是进行货币补偿。因此,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在经济上能计算价值的。在人身保险中,人身本身是无法计算价值的,但人的劳动可以创造价值,人的死亡和伤残,会导致劳动力的丧失,从而使个人或者其家庭的收入减少而开支增加,所以人身保险是用经济补偿或给付的办法来弥补这种经济上增加的负担,并非保证人们恢复已失去的劳动力或生命。
 
    ③保险必须有互助共济关系。
 
    保险制度是采取将损失分散到众多单位分担的办法,减少遭灾单位的损失。通过保险,投保人共同交纳保险费,建立保险补偿基金,共同取得保障。
 
    ④保险的分担金必须合理。
 
    保险的补偿基金是由参加保险的人分担的,为使各人负担公平合理,就必须科学地计算分担金。
 
    保险是一种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