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于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由国家(社会)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种。目前本市经办的社会保险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不同
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如商业人寿保险,商业财产保险等),它具有强制性、福利性和非盈利性特点。
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推行。凡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参加。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其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政府通过调整机制等办法,使保险待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社会保险作为法定的社会福利制度,以国家财政作后盾,政府不赚一分钱,所有经办费用均由财政负担。只要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享受待遇的权利始终得到保障。
三、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参加社会保险?
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
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如何参加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参加社会保险,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
1、社会保险登记
(1)申请办理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用人单位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申请办理登记。
(2)办理登记须出示的证件
用人单位登记时应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或成立证件、银行账号证明、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本单位从业人员基础档案资料等。
(3)登记受理机构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所属各区、县分中心具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等),到其工商注册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凡在国家工商局进行工商登记的单位,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登记;属于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到其坐落地社会保险分中心办理登记。在外省市参加养老保险,而应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的单位,须持外省市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坐落地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
2、社会保险登记证验证、变更、注销
(1)本市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
(2)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单位类型、组织机构统一代码、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事项中任一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向原办理登记的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3)用人单位解散、撤销、合并或者破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原办理登记的分中心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3、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
用人单位和个人应以货币形式全额缴费,劳动者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中心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劳动者个人保险费明细表以及规定的其他资料。并于每月16日前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的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委托银行进行托收。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除补齐欠费外,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五、当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怎么办?
对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等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劳动者发现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反映。
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及其办公地点、咨询电话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国家指定的专门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支付工作的经办机构,在全市21个区县分别设有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