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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有哪些实施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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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有哪些实施对象

  社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对象

  1、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有工勤人员的国家机关及其工勤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乡镇企业及其职工。

  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各类内资企业、港澳台及外商投资企业(外籍和港、澳、台地区驻宁人员除外)、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乡镇企业所有职工和退休(职)人员。

  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

  4、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乡镇企业,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5、生育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机关、各类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编制外使用的人员。

  《社会保险法》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