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到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
因此保险利益原则具有以下作用:
(1)区分保险与赌博,以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
(3)决定真正受有损失的人,限制保险人的损失填补额度。保险利益可分为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以及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我国保险法要求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一般来说,财产保险利益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存在,但在事故发生时则必须存在。若保险利益在合同订立时存在,但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丧失,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合同标的已无利害关系,自然无损失和补偿而言,故保险合同失效。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所具有的利害关系。保险事故发生的对象即为人,而非物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客体,非经该本人同意,即以其为危险发生的对象,显然违反道德观念,应为法律所禁止。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某种合法的经济利益。其具备的成立要件包括:
(1)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是法律所允许的利益;
(2)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基于现有利益而产生的期待利益和基于某一法律上的权利基础而产生的期待利益。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有保险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