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是我们的基本保障,它也是为补偿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当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少因疾病和治疗而带来的经济风险。所谓“大病医保”,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就是由政府从医保基金划拨资金,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对参保人患高额医疗费大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
基本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区别?
1、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a、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划定各自支付范围,分别核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报销。
b、个人帐户支付下列医疗费用: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本人自付。
c、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下列医疗费用: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在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
d、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大病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大病医疗保险的承保范围主要是保障参保人医疗费用较高时,经医保和新农合制度补偿后,城镇居民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为避免城乡居民发生灾难性医疗支出,应合理确定大病保险补偿政策,实际支付比例不低于50%;根据医疗费用水平制定支付比例,原则上越高越好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