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租房子居住的人很多,而许多房东是投资型的购房,往往会先租后卖;而有的房东会认为房子是我的,我想卖给谁就卖给谁,不尊重承租人的权益。
其实在租客与房东之间的租赁关系里面还潜藏着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东侵犯了优先购买权,租客是可以请求赔偿的。
房东未征询租客意见卖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承租人因为长期租住在房东的房屋里面,不管是出于对房屋的感情,还是出于使用的便捷性,以及房东卖房子可能导致的搬家等情形,往往容易造成损失。
所以,当房东在房子时没有履行通知承租人的义务,导致承租人没能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或者没能及时准备搬家及调整生活安排,会给承租人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请求房东赔偿损失。但是却不能请求法院确认房东与第三人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法院并不会支持。
总之,虽然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犯,但是并不能要求房东一定要把房子卖给自己,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这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买房行为的考虑,都是权利总有让步的时候。
并不是所有情况下租客都有优先购买权
虽然租客对租用的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一套房屋上可能存在几种优先购买权,它们之间是有先后顺序的。
房东在卖房屋时,优先购买权的顺序是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大于自己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③祖父母、外
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才是房屋承租人。
所以,租客在判断房东没有通知自己去公平竞价的时候,要看其销售行为上是否有优先于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否则即使主张自己享有的优先购买权,即使说得天花乱坠,法律也是不予以认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