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末本来不想卷,但是这个东西实在太太太重要了,一出来就在我朋友圈反复刷屏。
思来想去,还是有必要赶篇文章跟大家说一说。
首先要告诉大家的是,这个批复,刊登在《人民法院报》的“要闻”版,文件号用的是【法释】。
这种对某个问题的法律适用所作的批复,效力等级等同于司法解释。
不,应该说它就是司法解释,可以直接对法官裁判活动产生拘束力。
大家品品这个重要性。
而内容,就更重磅了,简单来说,买到烂尾楼的消费者有救了。
01 烂尾楼上的权利打架
大家都知道我们买房的按揭贷款过程。
大家给开发商付首付,开发商把还在建的房子所有权给你,你拿着房屋所有权找到银行,设立一个抵押权,说我抵押这个房子跟你借钱,还本付息,如果断贷,房子归你。抵押权设立好,银行就把这套房的尾款放给开发商,你就一边给银行还贷,一边等着交房,万事大吉。
(这里只是讲清楚三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操作不用这么复杂,购房者在售楼处签几个字就能完成这一套手续。)
这个过程中大家可以看到,开发商用一个可能刚建了两层的楼盘,从消费者手里搂到了首付,从银行那里搞到了尾款,同时,只用给建设工程承包人支付为数不多的工程进度款。
在房子正式建成交付前的这个窗口期,开发商手里短期内就聚集了大量资金。
只要房子不滞销,只要房子还涨价,他就可以拿这笔钱马不停蹄地继续买地建楼,用上面的模式钱滚钱。
这个玩法无比暴利,这二三十年里,房地产不可思议的暴富神话,就是这么来滴。
不过大家也都知道,高利润的背后往往是高风险。
开发商这样一层杠杆一层杠杆加下去,暴利是有了,但只要其中一个环节出岔子,整个资金链会像多米诺骨牌一样接连崩盘,在建的一系列工程哗啦啦全部停摆。
无法交房,对消费者来说,就是开发商违约。理论上,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开发商应该还钱或交楼。
而深陷债务的开发商自然是:要钱没有,要楼一栋。喏,烂尾的那种。
我们看到的绝大多数烂尾楼,就是这么产生的。
此时此刻,这个烂尾工程上,最主要的权利,就是前面说过的三层。
第一层,来自消费者,我们有商品房买卖合同,要么交房,要么退钱。
第二层,来自银行,他会说,退了钱肯定要先给银行呀,因为你消费者把房子抵押给我了呀
第三层,来自建设工程承包人,毕竟这个房子实际是我建的,苦活累活都是我干的,物料人工都是我垫的,发商把大头利润吃掉了,还我一个成本钱不过分吧?
02 权利打架了怎么办?
这三重权利打架的时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可以把工程折价,也可以走司法拍卖。
但一般来说,一个工程走到烂尾这一步,基本都找不到人接盘。折价和拍卖的钱,十分有限,压根不够还清所有债权人。
那么这个时候,承包人就可以优先从这笔钱中,拿走自己的这份儿。这个权利,就叫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