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两楼盘因大幅降价被暂停网签一事引发关注。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的《关于昆山嘉宝网尚置业有限公司、昆山长泰置业有限公司违规行为的通报》显示,两楼盘因擅自大幅度降价销售,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了社会不稳定因素,被要求立即整改,暂时关闭网签,并将其不良行为计入年度诚信档案。
当前经济形势下,房地产企业承压较大。通过降价去库存,以价换量,争取更多资金回笼,是很多房地产企业自救过程中的无奈之举。昆山两家楼盘降价幅度甚至超过25%,印证了当地楼市之异常疲弱与房地产企业对获取现金流的超级渴望。但当地住建部门认为,楼盘擅自大幅度降价,会导致周边楼盘不太好卖,进而扰乱了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只不过,不让楼盘降价,其他楼盘真就好卖了吗?既不让涨也不让跌,貌似能够维护楼市价格稳定,实则剥夺了房地产企业自主定价权,使其自救空间愈发狭窄,陷入进退两难的局面。
事实上,地方政府限制楼盘大幅度降价并非个例。据中指研究院不完全统计,去年5月至12月,已有近20个市(县)出台政策,限制商品房成交价格下跌幅度。此类限跌令,给人一种印象,似乎楼市价格不是由市场供需决定,而是由地方政府部门决定。但是,就像当初不让涨价时,开发商可以通过搭售车位以及精装修等方式暗涨;如今不让下跌,开发商为了活下去也不会缺少变通办法。更何况,只要房价下跌的趋势犹在,不让降价的结果,必然反映到销量的低迷上来,有价无市的市场,即便价格再稳定,也不能算是健康的市场。
应该承认,地方政府部门发出楼市限跌令的初衷肯定是好的,其担忧楼盘大幅降价引发蝴蝶效应甚至造成失控局面,也并非毫无缘由。尽管无房者肯定盼着房价回落,有产者则必然忧虑房价狂跌。而且,房价大幅下降的风险,波及范围并不局限于楼市领域。但是,房价本应由开发商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由买卖双方通过合同具体约定。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属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即便先买房的业主对楼盘降价有意见,也应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地方住建部门不应充当法官角色。
事实上,房子并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根据我国《价格法》,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相应干预措施;但是,并未规定“价格显著下降或者有可能显著下降”时,相关部门同样拥有采取干预措施的权力。这个意义上,楼市限跌令,本身就涉嫌于法无据。
抛开楼市限跌令好与不好、有效与无效等话题不谈,在法治政府语境下,地方住建部门实施暂停网签等行政处罚,至少要有明确的处罚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没有给予被处罚楼盘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还可能涉嫌程序违法。涉案企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进行行政诉讼。行政机关是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法治政府建设必然要求推进依法行政,要用法治给行政权力定规矩、划界限。针对楼市限跌令,首先要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合法性审查,然后才有讨论是否合理的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