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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烂尾楼可申请退款,但退房有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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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明确烂尾楼可申请退款,但退房有前提

众所周知,当下中国的房地产市场十分不景气,很多开发商眼见情况不对,不管房子进度如何,直接卷钱跑路。盖了一半的房子,就那么搁置在那里。

事实上,这种情况在全国屡见不鲜,也让很多房主损失惨重。对于房主来说,有些人已经付了首付开始还贷款了,但是房子不仅没有成功入住,甚至还可能面临着无房可住,却依然要还贷款的风险。这对已经购房的购房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而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房主们就陷入到了两难的境地。不断供,继续还贷款,那么就意味着不仅要还这个房子的贷款,还要再去额外租一套房子居住,开销很大。对于大多数的家庭来说,都很难维持下去。但如果直接断供,那么自己将会变成失信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老赖。不仅自己的出行、日常生活会受到影响,就连孩子上学、也可能会受到影响,所以很多人根本就不敢轻易断供。正因如此,烂尾楼的问题让很多人十分头疼。

不过,就在最近,人民法院刊发了一则,有关商品房消费者权利保护问题的批复。在批复当中明确规定:建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之间的权利顺位关系。也就是说,商品房消费者以居住为目的购买房屋,并且已经支付全部价款,主张其房屋交付请求权,要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 以及其他债权。

如果是只支付了部分价款的商品房消费者,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将房屋剩余价款全部支付的,也可以用于该条规定。

这条条款的出台意味着:如果房子出现了烂尾的情况,开发商被追债,那么开发商在偿还的过程当中,是应当优先偿还商品房消费者,也就是房主的购房款。不过在这里需要注意一点的是,这部分商品房的消费者指的是 全额购买房屋的消费者,而不是贷款的消费者。

虽说,这条条款针对的并不是所有的商品房消费者,但是对于那些交不了房的烂尾楼来说,买房人可以申请退款,就是一个天大的好消息了。当然,很多贷款买房的人会觉得,这个条款不公平。既然是开发商违约,为什么全额购款的购房者和贷款购房的购房者,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呢?

因为对于贷款购房的购房者来说,不仅和开发商之间有债权关系,同样和银行也有债权关系,但是银行并不是违约方。所以如果是贷款买房的,没办法适用于这条条款,还需要继续还贷款。

总之,现如今烂尾楼的问题,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解决的。当下相关的法律法规、已经迈出了一大步,规定全额购房的购房者、能够优先申请退款。相信在未来,一定会有更稳妥的办法,去解决烂尾楼的问题。

而这种烂尾楼现象频繁出现,也给广大的购房者提了个醒。在买房的时候尽量不要选择期房,而是要选择现房。毕竟现如今大环境不好,很多开发商的资金都不算充足,为了避免风险,购买现房显然就比期房要多了一份保障,大家最起码还有一个房子居住,不会像购买期房一样,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