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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未入最新立法规划 为何热议多年仍需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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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未入最新立法规划 为何热议多年仍需再议

近日,一度被认为“开征在即”的房地产税再次成为热议话题。不过,与此前不同,这次引发关注是因为“房地产税立法暂缓”的消息。9月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下称《规划》)对外公布。在财税领域,《规划》明确,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等将在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提请审议。然而备受关注的房地产税立法并未出现在本次立法规划中。为何讨论多年依然未落地?如果实施将影响哪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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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未列入本次规划

据新华社消息,《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共130项。其中,第一类项目: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79件;第二类项目: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51件;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不过,在这三类项目中均没有看到房地产税立法的内容,这也就意味着五年内房地产税不会全面开征。由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便是今后五年立法工作的“总蓝图”。有分析指出,从房地产税开始立法,到落地执行至少需要3年以上准备时间,因此5年内最多会有少部分城市进行房地产税试点。

对于在本次立法规划中未提及房地产税的原因,多位专家认为,目前的市场环境并不具备开征房地产税的条件,只是立法暂缓,不排除在条件成熟时继续推进相关工作。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李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由于房地产在我国居民财富中占比极高,相对更为敏感。同时,近些年我国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从防过热转到防过冷。此时,贸然实施房地产税将对我国房地产市场,乃至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短时间内不宜再继续推动房地产税立法,以免引起人们对楼市的担心与恐慌。”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京津冀房地产研究院院长、北京市房地产法学会副会长赵秀池认为,当前我国土地收入与房地产相关税收已经占地方财政收入的50%,因此,对于房地产税不是一味谈增加税种与税收的问题,而是要进行房地产税收体系的全面考量与顶层设计。暂缓房地产税立法的目的也是呵护楼市平稳健康发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担心与焦虑,影响人们购房的意愿。

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补充道,很多人对房地产税的认识存在偏差,被误读为调控房地产,调节贫富差距,从而认为持有不动产会有巨大成本,影响到市场预期。考虑到今年以来房地产市场销售跌幅不断加大,并向上游冲击到开工和拿地,导致全行业全链条下行。迫切需要包括房产税立法和试点征收推后在内的消息释放,以及稳定就业、工作和前景预期等方面消息释放。

盘点

房地产税曾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其实,“房地产税”的概念早已有之。据了解,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曾有一段时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分别适用《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对自住房进行征税,在“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2011年1月,上海和重庆率先启动房产税试点,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

2012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巡视员丛明在第五届中国企业税务管理创新大会上介绍,上海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重庆计税依据是房产交易价。他还透露,下一步将双管齐下,包括进一步扩大房产税试点以及逐步建立房地产税制度,“目标是消灭房产税,建立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最终会在全国实施”。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2014年8月,在2014博鳌房地产论坛上,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会上指出,房产税改革方向已被最高决策层锁定,可能在2017年实施。

2016年3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修文在当天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记者会上介绍,房地产税法由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牵头研究。调整后的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经将房地产税法列入了第一类的立法项目。待草案比较成熟,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