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人买房,筹备未来的家本是一件喜上加喜的事,但若未能终成眷属,分手后两人共同购置的房产该如何划分?近期,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房产分割纠纷案。
新房未交付,恋人却已分道扬镳
大元和小方曾是一对甜蜜恋人。2004年正处在热恋期的两人看中了一新楼盘,并于当年3月31日共同与开发商签订了《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款为111万余元。两人共同支付了首付款33.3万余元,小方又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共计77.7万元。从2004年5月,小方开始按月偿还贷款。
然而好景不长,2006年新房还没有交付,大元和小方分手了。分手时,两人没有约定房屋产权份额,更没有形成房屋产权分割协议。2006年9月,小方开始停止偿还房屋贷款。2006年10月,大元开始向贷款行申请变更转账还款账户。此后,房屋所有贷款均由大元开始按月偿还。
2007年1月6日,新房交付。但最初登记的房屋产权人是小方和大元,现因两人早已分手,二人迟迟未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剪不断理还乱,十年后对簿法庭
十年前大元和小方因爱购置房产,未曾想十年后却因该房产闹上了法庭。2017年1月,大元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以小方实际出资比例向其支付补偿款。小方辩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是自己申请的,贷款银行已在2004年放款,自己出资占比大,应该获得房屋所有权或得到较多补偿。关于实际出资情况,大元和小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但首付款中的5万元定金,两人各执一词,均未提交有力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