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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产销售猫腻:收取未予标明价款属变相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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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房产销售猫腻:收取未予标明价款属变相涨

有房产公司销售人员向购房人虚报价格,额外在标价之外加价,另行收取未予标明的专款价

我交的12万定金咋从房款中“飞”了?

消费者在买房时,实际支付的房款和写在合同里的总价款不一致,才发现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莫名交了一笔“居间服务费”。

实际上,这正是一些房产公司在利用“阴 阳合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此举既涉嫌变相涨价,又规避了当地调节房价的公共政策,涉嫌偷逃税款,因此不受法律保护。消费者在购房时,也要注意仔细阅读购房合同内容,避免口头约定,也避免糊里糊涂“入坑”。

一套七八十万元的商品房,“稀里糊涂”被索取8万元至12万元不等的“居间服务费”。日前,长春市消费者协会受理了四宗因购房产生纠纷的投诉。在消协的调查解决下,消费者郭先生等四人,终于从地产公司拿回了被多收取的款项及利息。

“购买房产是大额消费,但在买房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陷阱。”长春市消协秘书长钟萍说。

 

 

资料图 图片来自CNSPHOTO

莫名转款给了第三方公司

2018年10月29日,郭先生在长春某售楼中心订购了一套97平方米的房屋,售楼人员说房屋总价约合87.5万元,单价约0.9万元/平方米。郭先生刷卡交了12万元定金,售楼中心为其开具了没有加盖公章的12万元居间服务费收据。当时,郭先生以为这就是购房定金款的收据。

次月6日,郭先生到售楼处交了55.91万元首付款,这次开具的是首付房款收据,同时又办理了20万元购房贷款,合计总房款87.5971万元。双方签订了购房合同。

2019年8月,郭先生去领取房屋发票时,发现发票上房款总价格是75.5万元。地产商财务人员解释,有12万元款项刷卡时转给了第三方代理公司——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