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老年人在养老院摔倒,家属送医后死亡的合同纠纷案件。家属认为养老院未能第一时间送至医院救治,未尽相应义务,要求养老院赔偿丧葬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8万余元。法院审理认为,养老院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应义务,且老人死亡原因系其自身疾病原因导致,故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某年事已高,因子女工作忙不能随时陪伴、照料,于2020年7月住进了福康养老院(化名)。2021年11月某日早上,周某在上厕所时不慎摔倒,养老院及时通知了家属。家属到达后到中午将周某送至医院救治,但终因心肌梗死于次日死亡。
周某的家属认为,周某家人委托养老院照顾周某,周某摔伤后,养老院未在第一时间将周某送至医院就医,而是在家人接到养老院通知、赶到养老院后,由周某家人送至医院就医,耽误了就医时间,养老院未能履行相应义务。据此,周某家人将养老院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48万余元。
福康养老院辩称,养老院每半个小时查房一次。当天早晨7点给周某送餐时,未发现异常。7点40左右再次查房时,护理人员发现周某在房间内摔倒,立即电话通知了周某家属相关情况,8点30分左右周某大女儿来到养老院,养老院就此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后周某大女儿与周某在房间内交谈近两三个小时,周某的大女儿也没有认为周某需立即送医的紧急情况。10点40分周某的二女儿来到养老院,直至中午,周某的两个女儿才将老人送至医院就医。周某是次日因自身疾病而死亡,所以养老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周某、福康养老院、周某子女三方签订了《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并附随了老年人基本资料采集、健康史用药情况、生活能力评估表等五份情况表,后又签订了《风险补偿协议》。《合同》约定,周某为自理老人,养老院仅提供基础护理等级,收取基础护理费用。基础护理内容为:送餐到老人房间、打扫老人房间卫生、打开水、维修服务等。如乙方即周某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即养老院应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求助措施,同时有权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并及时通知丙方即周某子女。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养老院查房送早饭、发现周某摔倒、通知家属及家属到达养老院的时间,可见养老院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家属,且当时周某状态清醒,属于非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的情形,根据合同约定,养老院不存在违约情形;其次,周某家属在达到养老院后,未第一时间拨打120等急救电话,也未就近就医,医院检查报告单显示周某为左侧股骨粗隆间骨折,从养老院及周某两个女儿在见到周某之后,均未认为周某当时属于需要紧急急救的状态,因此,周某子女主张养老院未及时送医致周某死亡存在违约情形,法院难以支持。
再次,周某在第一次就医检查后,又转至其他医院急诊入院,骨科收治后转入重症医学科,死亡原因系急性心肌梗死。可见,周某主要是因为自身原因导致死亡。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事实及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情况,周某子女未有足够的证据证明福康养老院存在违反《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约定的情形,故对周某子女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驳回了周某子女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