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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绝不是纵容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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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救罪错未成年人绝不是纵容犯罪

近日,央视新闻报道了一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2022年6月,小宣(化名)因为涉嫌盗窃罪被移送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鉴于小宣的认罪态度及半年来的表现,2023年1月,检察机关对小宣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考验期为6个月。这并不是该案处理的终点,当地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社工的帮扶和矫正还将继续跟进。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维护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确定的“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中国化表达,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工作必须践行和坚持的工作理念和基本原则。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其权利保护状况取决于成年人的认知和行动。对此,要以未成年人保护的有效性为目标,形成总体上和长远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方案。例如,在艾滋病患者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检察机关为保护被害人隐私,组织不公开听证,最大限度降低犯罪给其造成的危害后果和长期影响。

  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坚持“双向保护”,既依法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保护罪错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经过多年实践和研究,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于2012年被写入刑事诉讼法。对此,一些人不理解:对于罪错未成年人的挽救、帮扶,是否意味着对犯罪的纵容?

  未成年人身心特殊,尤其是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心理不成熟、容易冲动,难以自我控制。简单地对罪错未成年人实施惩罚,难以发挥预防犯罪的作用。因此,我国司法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形成了一套强调对罪错未成年人区别对待的制度。对罪错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也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践行。

  对未成年人涉罪案件的处理,涉及多个司法环节和社区矫正、心理抚慰、回访帮教、社会融入等方方面面,专业性较强,必须充分协调各方力量。例如,在罪错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过程中,青少年事务社工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一些地方的青少年事务社工仍存在缺乏有效运行机制、与社区对接不够通畅等问题。青少年事务社工机构人员也面临职业地位不高、待遇较低、发展空间有限等现实困扰。

  近日发布的《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服务规范》,对未成年人司法社会工作中的不良行为干预、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教育等作出细致规定。通过确立标准和规范,有利于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持续和稳定,确保对罪错未成年人的帮扶矫正落到实处。不少地方的团组织在培育联系青少年事务社工方面,也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形成一体化社会关护机制提供了支持。

  基于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特殊规律,实施顺应其身心特点的处理,符合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产生的宗旨,有利于达到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符合条件的涉罪未成年人,应当严格实行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这对于帮助其重新回归社会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