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多岁的洪老伯委托中介出售自己的一套三层商住房,但是由于中介在出售过程中与购房人说房屋为双学区房,导致购房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但是,后来购房人得知房屋为学区房的消息存在争议,于是找到洪老伯想解除合约。洪老伯将购房人的30万的定金如数退回,双方解除了合同。
但在此时,中介跳出来要求洪老伯支付中介费,只因洪老伯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有一行小字。内容为:“若双方自行协商解除合同,则双方应按与中介方书面约定的居间服务费标准支付给中介方。”
最终法院判决老人无需支付中介费,购房人需支付3万元中介费。这是为什么呢?
首先,洪老伯年近九旬,属于老年群体,该群体生理机能较弱,在交易的过程中,难以辨别交易存在的套路及风险。因此,在与中介进行约定时,洪老伯考虑到的仅仅是交易成功一种结果,并没有考虑到特殊情况的存在。
其次,在本次交易过程中,中介存在一定过错。对于售房人洪老伯来说,中介给出的合同内容存在不利于洪老伯的条款,但是中介将不利条款的字体缩小,并且在签合约的过程中没有对洪老伯进行任何提示。
洪老伯未能注意到相关条款,也无法理解条款中的合同义务。该条款对于洪老伯没有法律约束力,故洪老伯无需支付中介费。
对于购房人来说,中介告诉购房人该房屋为“双学区房”,致使购房人交了定金签了合同。中介的该行为存在一定过错,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购房人本人具有谨慎查看房屋的义务。并且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履行及解除均出自购房人自愿。因此,购房人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最后,一分耕耘一分收获。该案件中,虽然买卖双方就合同进行了签字,但是合同并没有履行完毕,中介的工作并没有完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中介费的支付也会进行酌情减免,故购房人需要向中介支付3万元的中介费。
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普遍法律意识普遍提高。拥有法律意识是好事,但是法律的存在是为了保护每一个人的权益,而不是成为某些“聪明人”给他人挖坑的工具。我国将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有大批的老年人,他们在复杂经济活动中的能力处于弱势地位。对于老年人,我们更应该守住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多一些关心和照顾。毕竟,我们每个人都会有老去的一天,今日施加在别人身上的恶,日后难免会成为自己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