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警方公布了10岁女童遇害案的处理结果,加害人13岁男孩蔡某某被收容教养3年。由于蔡某某行凶手段之残忍,以及在案发后举止之镇静已颠覆了公众对于13岁孩子的通常印象,所以在很多人看来,收容教养3年的处罚未免过轻。但警方表示这已经是现有法律框架内能采取的最严厉措施。
警方所言确是实情。由于蔡某某尚不满14周岁,依据《刑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警方无法对他提起刑事诉讼,而只能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其进行收容教养。而1982年的《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所以大连警方的处理决定是有法律依据的。
近年来对未成年人重罪轻判的案例频频见诸媒体。2018年湖南沅江市一名12岁少年吴某康因不满母亲管教太严而持刀砍死母亲。但因吴某康未达承担刑事责任年龄,公安机关在对其抓捕后不久又不得不将其释放,转为定点监护管理。2004年黑龙江13岁少年赵某某因强奸同村女孩被派出所抓获,但旋即也因未满14周岁而被释放。一年后,赵某某再次潜入受害女孩家中,并持刀杀死了女孩的母亲。最终,赵某某只被判处劳教1年零6个月。
有舆论认为,未成年人屡屡犯下恶性刑事案件,不能说和对涉未成年人案件的重罪轻判完全没有关系。而支持重罪轻判的一个常见观点是所谓的“教育缺失论”。这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学校和社区教育的缺失,因此应当以加强教育为主,而不能“一关了之”。诚然,家长和学校的失职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但未成年人恶性刑事案件的频繁发生,也恰恰暴露出有些学校和家庭在教育和监管上的短板,比如终年外出务工的父母,和经费捉襟见肘的乡村学校。
事实上,教育不仅仅意味着引导和鼓励,同时还须配合以警告和惩罚。麦迪逊曾说,如果每个人都是天使,那么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所以当家庭和学校无力履行教育职责的时候,政府有责任以惩治的方式承担起教育未成年罪犯的义务。因为每个未成年人不仅属于其家庭和学校,更是整个社会的一员,个人的失足最终伤害的是社会的安全和公众的福祉。
惩治的更重要意义,在于防微杜渐。在一般情况下,未成年人在蓄意进行恶性犯罪之前并不是毫无征兆。例如在上述案件中,蔡某某在残害10岁女孩之前就有性骚扰的前科,而赵某某在杀人前已犯有强奸罪。有大量实证性研究证明,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重复犯罪率比40岁以上成年人的重复犯罪率高出近70%。那么试想,如果公安机关在一开始就对蔡赵两人严加惩处,其后他们再犯重罪的可能性就将大大降低。所以对未成年罪犯一味轻判,不仅在客观上有纵容之嫌,也会给社会埋下巨大隐患。用法律学者姚建龙的话来说,这是“养大了再打,养肥了再杀”。
如今社会上有不少声音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但事实上,这个起点年龄无论设在多少周岁,都难免引起争议。如果设得太小了,恐怕会有很多孩子被“不教而诛”;如果设得大了,又必然会给一些未成年罪犯提供逃脱法律制裁的机会。而在笔者看来,对于犯有恶性刑事案件的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完全可以拉长收容教育的期限,增加其他与其犯罪性质和后果相匹配的惩治手段,从而使“未成年”不至于成为他们逃罪的金牌。
2015年在巴西有三名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因强奸四名少女和谋杀两人的罪名而被捕。因为巴西的法律规定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且监禁上限为3年,所以这三名少年犯尽管犯下了滔天罪行,但是却只需在少管所里待3年时间。为了改变重罪轻判的现状,巴西议会通过了一项提案,将犯有恶性案件的12-18岁未成年人的量刑上限提高到10年。
巴西的例子或许可以给我们提供某些镜鉴。客观地说,我国现有法律框架对犯有重罪的未成年人保护多于惩戒,但这也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严和震慑作用。毋庸置疑,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始终应以教育为宗旨,但教育并不仅止于温情脉脉的感化和说教,与罪行相匹配的惩罚同样是其中不可缺失的一环。因此,加大对未成年罪犯的惩治力度,既有助于法律实现惩恶扬善的目的,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题中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