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评价指引正式出炉!
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贯彻落实新一轮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三年行动计划工作要求,8月4日,沪深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的自律监管指引(简称《评价指引》)。
指引主要要点如下:
1、 推动上市公司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体现服务投资者导向;
2、 完善负面清单,对规定情形的公司实行“一票否决”,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3、 调整加减分指标,适应监管新形势新要求;
4、 拓宽评价结果应用,增强上市公司提高信披质量的驱动力。
构建立体化评价标准
《评价指引》明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评价范围不仅限于信息披露,还包括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规范运作情况,评价结果综合反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同时,《评价指引》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合规性和有效性的评价内容,强化信息披露内部管理要求,引导上市公司多渠道提升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有效运用信息披露手段促进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评价指引》将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积极引导上市公司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提升投资者获得感和满意度,新增公告内容简明清晰、常态化召开业绩说明会、采用图文视频等创新形式提高定期报告的可读性与实用性、多维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等加分情形,注重发挥信息披露工作评价在促进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方面的作用。
实行“一票否决”
《评价指引》更加强调营造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的氛围。
充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一票否决”负面清单,体现从严惩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的鲜明导向。
加大对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诚信经营的评价权重,新增重大负面事项减分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者决策、构成业务运行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将在评价中予以大幅减分并下调评价结果。
例如,针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被出具非标审计意见、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立案稽查等情形,将评价结果从不得为A调整为评价不高于C;新增评价不高于C的情形,纳入风险警示、高比例质押、三会无法正常运作等对公司影响较大的负面事项;新增评价为D的情形,纳入内控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评价期内被深交所公开谴责或累计两次以上(含)通报批评等严重负面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