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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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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下称《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

《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调整了独立主承销商的准入门槛,取消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能力的调查评估,这被业内视为利好信号。

主承销商取消AB分类

近期,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出炉的《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备受市场瞩目。其中提到,主承销商被分为“一般主承销商”和“专项主承销商”,取消“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的分类。

在业内人士看来,取消“A类主承销商、B类主承销商”的分类,对中小银行尤其是城商行和农商行而言,意味着未来有更多的发展机会。

根据交易商协会此前的市场评价标准,A类与B类的差别主要体现在能做多大区域的主承销业务。

比如,地方性银行经市场评价获得B类主承销业务资格的,可开展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如今,中小银行有望开展全国范围内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根据《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主承销商根据业务范围进行分类。“一般主承销商”可从事全部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专项主承销商”可从事部分类别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目前,“一般主承销商”共有72家,这当中以银行类机构为主,多达54家,券商则有18家;“专项主承销商”有2家,分别为汇丰银行、渣打银行。据悉,交易商协会对外资机构设置“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专项主承销商”,可主承境外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交易商协会表示,未来将根据市场发展需要,适时推动设置其他专项主承销商。

独立主承门槛调整

此次《市场评价规则(2023版)》的另一大变化在于,取消了主承销商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能力的调查评估。

交易商协会认为,主承销商具备一定业务经验的,向交易商协会报告后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具体来看,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满足以下能力要求后,可独立开展主承销业务:一是担任联席主承销商注册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达到3只;二是具备牵头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簿记管理、存续期管理工作经验;三是近一年未因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受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或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