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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有什么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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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沙盒有什么局限性?

对于监管沙盒,很多人难免抱有幻想,最常见的便是:在监管沙盒里,只要不违法犯罪,什么都可以实验,创新者可自由驰骋。

这当然是个美丽的误解。

一定不要忘记FCA以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为核心职责,即便在监管沙盒里,依旧有很多条条框框。就FCA版监管沙盒来讲,保护消费者权益绰绰有余,促进金融科技创新仍力有不逮,还有不少局限性,至少有以下四点:

一是业务类型受限,并非什么业务都能试点。监管沙盒由FCA发起,只能覆盖FCA负责监管的业务类型,不超过《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FSMA)的管辖范围。如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分别受《支付服务条例》和《电子货币条例》管辖,在FSMA之外,就无法纳入监管沙盒。

此外,在英国脱欧之前,一些金融业务涉及到欧盟层面立法,纳入监管沙盒试点也会存在诸多限制。除了支付服务和电子货币,信贷机构、保险及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资产管理公司、经纪机构等业务类型,都面临这类问题。

二是沙盒试点也有条条框框。监管沙盒执行简易审批程序,但并非没有准入要求。在职权范围内,FCA会做一些针对性调整和放松,但与反洗钱、消费者保护相关的基础性要求仍是必须的。如要求企业提前制定退出计划,退出计划的核心是善后,善后是以一定的资金实力为前提的,否则会被视作无法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而被拒绝。

同时,FCA也坦承,FCA的授权不能突破欧盟层面的立法限制,这会限制监管沙盒的灵活性。

三是有限试点,业务规模上不去。监管沙盒本质上是一种小范围的业务试点,业务规模有限。问题是,小规模测不出大问题,很多风险点需要足够规模才能暴露;依托于一定规模之上,新模式、新技术才能发挥其降本增效作用,小规模试点则让这种规模优势无从施展。

受限于规模,监管沙盒里的科技创新试点只是有限试点,局限于表面,要探究深层次问题,仍不得不回归现实环境。

此外,企业需自己带着市场和用户来做实验,很多初创企业,恰恰因为找不到愿意配合的用户(尤其是B端机构用户),即便通过FCA审批,依旧无法在沙盒中试点。

四是新模式匹配旧监管,创新潜力天然受限。按照FCA的说法,沙盒试点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发现过时的、阻碍创新的规定,理论上没错,但真正发挥作用也难。

一则很多有悖现有规则的创新项目,在沙盒申请阶段就被否定了;二则沙盒试点,本质上仍是新模式套用现有监管规则,必然有不合脚之处,创新潜力未必能得到充分发挥。

不妨用事实说话。在沙盒监管的加持下,英国金融科技产业虽然没有P2P跑路潮、数据滥用、超利贷和暴力催收等乱象,但论创新活力、科技渗透及对传统金融体系的冲击效果,比中国还差得远。

万事有利有弊,监管沙盒在防风险上效果显著,在释放创新潜力上就会存在缺陷。甘蔗没有两头甜,这是不易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