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江南文明网 > 金融 >

金刚退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条评论

金刚退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大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金刚退股票索赔案诉讼时效将至,受损股民须抓紧起诉。

  2020年4月8日,豫金刚石(下称金刚退或公司,原证券代码:300064)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0年4月7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6日,豫金刚石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5号)。

  经查明,豫金刚石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1、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销售交易及股权转让交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17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2、豫金刚石涉嫌通过虚构采购交易等方式,虚增存货、固定资产、非流动资产,导致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3、豫金刚石通过虚构采购业务、支付采购款、账外借款及开具商业汇票等形式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资金,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导致 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4、豫金刚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及对外担保,导致未及时披露担保事项,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5、豫金刚石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预计负债和或有负债,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6、豫金刚石披露的《2019年度业绩预告》、《2019年度业绩快报》涉嫌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豫金刚石的上述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拟决定对豫金刚石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豫金刚石股票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3年,诉讼时效截止日期为2023年4月7日,受损股民须抓紧诉讼。诉讼时效过期后起诉,投资者会丧失胜诉权。

  章祥兵律师表示,索赔条件为:在2017年4月27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买入金刚退股票,且在2020年4月7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金刚退维权入口)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1、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2、律师费为风险代理,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支付。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5.1100.020.39%)(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3.0400.000.00%)“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