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办法》提出,对于暂时难以掌握风险状况的金融资产,商业银行应从严把握分类标准,从低确定分类等级。
银保监会、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有利于银行业有效防范化解信用风险,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扩展风险分类对象
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将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提出金融资产、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并明确监督管理要求。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办法》明确,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商业银行对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风险分类时,应穿透至基础资产,按照基础资产风险状况进行风险分类。对于以零售资产、不良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层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其他经银保监会认可的产品,商业银行应在综合评估最终债务人风险状况以及结构化产品特征的基础上,按照投资预计损益情况对产品进行风险分类。
“随着金融市场发展,银行业综合经营步伐加快,非信贷资产在银行资产中占比上升较快,部分银行非信贷类资产比重超过一半,资产的风险特征也发生较大变化。”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说,《办法》借鉴国际规则并结合国内监管实践,进一步拓展风险分类对象,有利于更准确地识别信用风险,更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
以债务人为中心进行风险分类
“根据现行《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上述负责人表示,准确分类是商业银行做好信用风险管理的出发点,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上述负责人表示,借鉴巴塞尔委员会《审慎处理资产指引》相关概念,考虑到对公客户公司治理和财务数据相对完善,《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谈及风险分类如何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上述负责人介绍,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办法》细化了重组资产定义、认定标准以及退出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商业银行应对重组资产设置重组观察期。观察期自合同调整后约定的第一次还款日开始计算,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债务人在观察期结束时未解决财务困难的,应重新计算观察期。债务人在观察期内没有及时足额还款的,应从未履约时点开始,重新计算观察期。
多家银行表示将积极落实
从具体实施时间来看,上述负责人介绍,《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的时间做好《办法》实施准备。《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