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如下:中证网讯(记者昝秀丽)1月13日,证监会更新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依法对王萍内幕交易汇顶科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当事人王萍于2017年9月22日至11月16日买入“汇顶科技”,期间无卖出,经计算亏损396.24万元。证监会认为,王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决定对王萍处以55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年10月17日,汇顶科技6名原始股东的限售股解禁。为避免解禁后股东无序减持造成股价波动,汇顶科技董秘王某根据董事长张某的指示,自2017年6月左右开始征询股东减持意愿和减持方式,先后了解到深圳市汇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汇顶科技员工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汇信投资)、深圳市汇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系汇顶科技员工持股平台,以下简称汇持投资)及汇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发国际)均有减持意愿,于是开始统筹安排解禁股减持工作,并于8月联系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大基金)的管理人华芯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芯投资)的相关人员,就大基金受让汇顶科技减持股份的事项进行沟通。2017年9月5日晚,张某、王某与华芯投资副总裁高某涛等在深圳会面,双方初步确定合作的前提条件为大基金受让5%以上汇顶科技股权且有董事席位,投资规模尽量在30亿元以内,同时由张某增持1%。9月13日,张某、王某与高某涛等人在成都商定了股权减持建议方案,内容为汇发国际、汇信投资、汇持投资向大基金协议转让合计汇顶科技6.64%的股份,汇发国际向张某大宗交易转让汇顶科技1%的股份。张某、王某、高某涛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高某涛作为华芯投资副总裁,全程参与了大基金受让汇顶科技股权事项的筹划、决策、执行等阶段的相关工作,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9月13日。王萍曾在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工作,期间与高某涛曾为直接上下级关系。离职后双方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就生活、工作事宜沟通交流。2017年9月至12月,因大基金拟入股苏州国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国芯)事项,王萍作为中间介绍人与苏州国芯的第二大股东天津泰达科技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达科技)进行沟通,同时向高某涛报告进展情况,并于2017年11月12日与高某涛一起去天津与泰达科技相关人员面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王萍与高某涛有9次通话和1次短信联络,其中9月15日、16日、17日通话4次,11月6日、8日、12日、16日、17日通话5次,11月18日短信联络1次。
证监会认为,王萍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接触,大量买入“汇顶科技”且仅买入该只股票,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王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王萍处以5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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