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信息如下: 原标题:上海首例!虚增利润1063万,这家公司四人被检察院提起公诉上海市检察机关通告首例上市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提起公诉的刑事犯罪案件。
来源:上海检察院第三分院官方微博截图
11月1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官方微博发布《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对一起上市公司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被告人提起公诉》。
发布内容称,近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对任某某、林某某、秦某某、盛某等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系上海市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首例违规信息披露犯罪案件。
经查,2015年10月,为虚增上市公司业绩,经时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任某某决定,由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林某某、财务经理秦某某及某下属子公司副总经理盛某实施,将已由他人完工的工程收入违规计入公司三季度报告,并对外披露,共虚增利润1063万余元,占同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1.35%,虚增净利润797万余元,将亏损披露为盈利,依法应当以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虚增巨额营业收入
中国证券报记者根据涉案金额以及涉案人员姓氏,认定这家公司是A股上市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毅达”),证券简称“*ST毅达(维权)”。
来源:中毅达2015年度报告
1月14日,中国证券报记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有关部门核实,该案件公诉对象正是中毅达。
2018年1月5日,中毅达发布公告称,公告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厦门中毅达”)涉嫌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中毅达及相关负责人累计被罚186万元。
公告显示,在2015年7月至9月,中毅达全资子公司厦门中毅达在未实施任何工程的情况下,以完工百分比法累计确认了井冈山国际山地自行车赛道景观配套项目的相关工程费用,包括工程收入7267万元、成本5958.94万元和营业税金244.1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上述违法行为涉嫌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89万元,占中毅达2015年三季报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1.35%。
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中毅达作出以下处罚:给予中毅达警告和50万元罚款;给予中毅达相关负责人任鸿虎、林旭楠、吴邦兴、陈国中、盛燕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给予其他相关负责人马庆银、陈两武、武炯、杨永华、徐清波、陈国坤、陈亚莉、赵海燕、 谢若锋、杨士军、秦健智、刘晓桥等12人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的罚款。
来源:中毅达公告
“这是首例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罪入刑,提升违规成本,不是虚的。”业内人士表示,这个信号非常值得关注。
2020年3月1日,修改后的证券法正式实施,将大幅提升证券市场各类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
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是,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以上200万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以上1000万以下的罚款。
什么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业内人士表示,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具有四个构成特征: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和股东、社会公众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为。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
“开庭时间未定,如果确定了,会第一时间向社会披露。”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检察机关人士告诉中国证券报记者,“这是上海首例上市公司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被提起公诉,全国范围内大约3-5起类似案件。中毅达即使被证监会行政处罚了,但如果入刑涉及罚款,照样被罚。”
有律师对中国证报记者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5年10月28日至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股票,且在2016年4月1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均可依法提起索赔诉讼,要求中毅达和有关责任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及相应佣金、印花税和利息。
本文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