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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闻 农业农村部:规范养殖用药 保障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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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闻 农业农村部:规范养殖用药 保障食品安全

  详细信息如下: 原标题:规范养殖用药保障食品安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就近期发布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答记者问

  本网讯 近期,农业农村部以公告第250号修订发布了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以下简称“禁用清单”)。记者就此采访了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负责人。 

  问:请问什么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化合物清单? 

  答:为规范养殖用药行为,保障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农业农村部制定了禁用清单。 

  实行禁用清单制度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这既是规范养殖环节用药行为的需要,更是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某些药物和化合物,如克伦特罗、己烯雌酚、丙酸睾酮,在动物养殖中使用虽可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瘦肉率、提高饲料报酬等,但有确切资料证实,这些药物存在致癌性、遗传毒性或者能引起人体机能紊乱,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应列入禁用清单。 

  问:请问修订禁用清单有何意义? 

  答:2002年以来,原农业部先后发布了多个文件,对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做出规定,提出补充要求;原农业部公告第176号、第1519号发布了动物饮水和饲料中禁止使用药物清单。由于相关文件时间跨度较大且出处较多,对管理相对人准确了解政策带来不便。同时,目前业内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动物禁用药品种类认识不一致,在基层执法监管中造成一定混乱,亟需明确和规范。 

  重新修订发布禁用清单非常必要。一是维护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食品安全大于天,有效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永恒的主题。实行禁用清单制度,为养殖用药行为划出了红线和硬杠杠,列出了负面清单,对确保养殖环节依法科学合理用药将发挥重要作用。二是动物源性食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工作的需要。自2002年以来,禁用清单历经多次补充,时间跨度较大、涉及文件较多,相关禁用品种范围不够清晰,给管理相对人准确了解政策和基层执法监管工作带来不便,执法范围扩大化时有发生。此次重新修订发布禁用清单,既为管理相对人准确掌握政策要求提供了便利,也对有效开展兽药执法监管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撑。现在,大家想了解食品动物中禁用药品具体情况,看这一个清单就可以,食品动物中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种类以本清单为准。 

  问:请问制定禁用清单的原则是什么? 

  答: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国兽药典委员会专家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讨并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审慎确定了禁用清单。对遴选确定列入禁用清单的药品品种有严格要求,防范食品安全或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是首要基本原则,列入禁用清单的品种均为已证实危害人类健康或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和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品种。目前国际上也都是遵循上述原则制定禁用清单。 

  对列入本次禁用清单的品种,农业农村部组织中国兽药典委员会进行了全面分析。确定了如下具体遴选原则:一是有明确或可能致癌、致畸作用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二是有剧毒或明显蓄积毒性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三是性激素或有性激素样作用且无安全限量的化合物;四是非临床必须使用且无安全限量的精神类药物,如安眠酮。五是对人类极其重要、一旦使用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卫生安全的药物,如万古霉素。 

  双甲脒、非泼罗尼等品种未列入本次禁用清单,主要原因是,目前国家已经制定了双甲脒在动物性食品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该品种可用于家畜、蜜蜂,鱼类禁用,在质量标准和说明书中明确对鱼类的安全警示即可),以及非泼罗尼在动物组织、鸡蛋和牛奶中的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上述品种无需列入禁用清单。 

  问: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是一回事吗? 

  答: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与蛋鸡产蛋期禁用、乳畜泌乳期禁用、停止使用的药物不是一回事,不能简单划等号。 

  蛋鸡产蛋期禁用和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一般都有明确的每日允许摄入量和其他动物、组织的残留限量标准,与禁用清单品种有本质区别。规定产蛋期禁用或泌乳期禁用的主要原因是,一是药物研发时缺乏相关研究数据,二是产蛋期间或泌乳期间较难执行休药期。临床上使用蛋鸡产蛋期或乳畜泌乳期禁用的药物,或在鸡蛋、牛奶中检出相关药物的残留,属于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洛美沙星等农业农村部已明确要求停止使用的药物,在公共卫生安全方面有潜在的风险隐患,不符合禁用清单遴选原则,但为了更好地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农业农村部不再允许这些药物用于养殖生产,与禁用清单品种不同。临床上使用这些药物,或在动物产品中检出这些药物的残留,应属养殖环节超范围、不规范用药范畴。 

本文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