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如下:月日下午消息,交通运输部今日印发《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年)》。纲要提出,推动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载工具数字孪生技术研发,加快交通运输各领域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产品。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互联网协议第六版地址规划,推进、卫星通信信息网络等在交通运输各领域的研发应用。开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下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应用。以下为纲要全文: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和国家大数据战略部署,加快建设交通强国,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等文件,特制定本纲要。
一、总体思路
以数据资源赋能交通发展为切入点,按照统筹协调、应用驱动、安全可控、多方参与的原则,聚焦基础支撑、共享开放、创新应用、安全保障、管理改革等重点环节,实施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五大行动”,推动大数据与综合交通运输深度融合,有效构建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基础设施、运载工具等成规模、成体系的大数据集基本建成。政务大数据有效支撑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交通运输行业数字化水平显著提升。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深入共享开放。大数据在综合交通运输各业务领域应用更加广泛。大数据安全得到有力保障。符合新时代信息化发展规律的大数据体制机制取得突破。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体系基本构建,为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助力数字经济勃兴提供坚强支撑。
三、主要任务
(一)夯实大数据发展基础。
1.完善标准规范。重点研究制定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分类分级、脱敏、溯源、标识等标准规范,完善信息资源目录编制、采集、传输、交换共享等标准规范。不断完善各类交通运输业务数据技术规范。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强化数据采集。完善修订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规范,将采集设备、传输网络等信息基础设施纳入铁路、公路、港口、航道、机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内容,实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维。完善运载工具运行监测制度规范,实现对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运载工具数据自动化采集。(部综合规划司、公路局、水运局、运输服务司、科技司、海事局、国家局有关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3.加强技术研发应用。推动各类交通运输基础设施、运载工具数字孪生技术研发,加快交通运输各领域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创新,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产品。研究制定交通运输行业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地址规划,推进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卫星通信信息网络等在交通运输各领域的研发应用。开展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下大数据关键技术研发应用。(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国家铁路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推进大数据共享开放。
4.完善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完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立覆盖多种运输方式、多级行业管理的综合交通运输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完善信息资源目录采集、更新和发布机制。开展信息资源目录合规性检测,形成完整规范的综合交通运输行业信息资源“总账本”。(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5.全面构建政务大数据。深入推进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建设。升级完善交通运输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综合交通运输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研究开展政务信息资源质量评估,汇聚形成全覆盖、高质量的综合交通运输政务大数据。建立完善与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海关、市场监管、气象等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机制,有效支撑综合交通运输政务大数据跨部门应用。(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6.推动行业数字化转型。以试点示范方式推动建立行业大数据平台。促进行业企业应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提高企业建设能力、运输效率和经营水平,鼓励各行业企业依法积极利用大数据开展融合应用,不断丰富行业大数据内容,推动行业企业数字化转型。(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7.稳步开放公共信息资源。研究完善交通运输相关领域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机制,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开放清单及更新制度,建立统一的综合交通运输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平台,优先开放与民生紧密相关、社会需求迫切、有利于激活市场活力的公共信息资源,推动公共信息资源有序开放。(部科技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配合)
8.引导大数据开放创新。组织开展综合交通运输公共信息资源开放创新活动,支持各类主体开展大数据创新创业。推动政企数据融合创新,引导行业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法开放自有公共信息资源,形成良好数据开放生态。(部科技司牵头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推动大数据创新应用。
9.构建综合性大数据分析技术模型。综合运用跨行业、跨层级交通运输大数据集,研究建立具有较强应用价值的综合性、全局性大数据分析模型,形成一系列易理解、有结论、实用性和权威性较强的大数据分析成果,有效支撑综合交通运输决策管理与服务。(部科技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配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在服务国家战略中的应用。在服务“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中,充分利用大数据开展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和实施情况评估,持续提升规划决策和评估工作的科学性。(部综合规划司牵头负责,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配合)
11.提升安全生产监测预警能力。推动基于大数据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全流程监管,实现重点营运车辆、超限车辆、重点船舶及水域、重点建设工程、客运码头、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存储设施以及铁路运输、民航运行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的防范化解,利用大数据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应急管理综合应用。构建跨部门、跨运输方式应急管理大数据,有效掌握重点领域和区域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动态,及时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资源和力量分布,有力支撑综合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和调度指挥。(部应急办牵头负责,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信用监管。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利用大数据研究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信用舆情监测、信用风险预警、信用指数分析等工作,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招投标等业务中深度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综合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部政策研究室牵头负责,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配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推动“互联网+监管”。优化综合执法业务流程,推动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全过程数字化。加快建立交通运输“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为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提供支撑。(部法制司、科技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配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更新,完善政务服务门户,推动电子证照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和统一电子归档。(部科技司、办公厅、法制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配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出行服务创新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出行即服务(MaaS)”新模式,以数据衔接出行需求与服务资源。促进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创新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价道路客运、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新老业态发展特征,推动新老业态动能转化和融合发展。(部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科技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货运物流数字化发展。逐步完善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多种运输方式间数据交换共享。研究制定货运物流单据电子化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全国快件数据监测体系,为全程可跟踪、可追溯的“一站式”快递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鼓励网络平台道路货运、车货匹配、智能航运等“互联网+货运物流”新模式发展。建立完善道路货运行业运行监测分析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预测发展趋势,引导货运物流行业健康发展。(部综合规划司、运输服务司、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
18.完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定数据分级安全管理、数据脱敏等制度规范。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密码技术应用和重要软硬件设备自主可控。(部办公厅、科技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保障国家关键数据安全。全面识别梳理交通运输领域国家关键数据资源,将重要数据保护纳入交通运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推进国家关键数据资源全面实现异地容灾备份,推进去标识化、云安全防护、大数据平台安全等数据安全技术普及应用。(部科技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大数据管理体系。
20.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争取基于现有内设机构,研究设立或明确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部科技司、人事教育司牵头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技术管理体系。研究明确统一的公益性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技术统筹。(部科技司、人事教育司牵头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将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予以推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的基本功,让广大领导干部“懂得大数据,用好大数据”。
(二)加强队伍建设。
引导建立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智库,创新行业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培育层次多样、良性流动、激励有效的专业化大数据人才队伍。
(三)加强经费保障。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政务大数据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大数据发展。研究利用社会资本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引导以市场化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推动行业大数据市场发展。
(四)加强效果评估。
推动将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工作绩效纳入部门和单位工作评估体系,对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工作情况开展评估,以评促建,推动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不断发展。
本文文章转载自新浪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