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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 分类新规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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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三 分类新规出炉!

在过去的两三年,信托业可谓满腹酸楚。

历经多个风险事件的洗礼之后,有的信托公司破产了,有的被接管了,有的忙着找新东家,有的高管落马了,有的被官司搞得焦头烂额。

一共68家信托公司,上了“风险黑榜”的、卷入各种纠纷的,十个手指都快数不来了。

2022年,信托业的日子也很不好过。受内外因素的影响,2022年信托业的多个核心指标表现惨淡,比如,累计营收同比下降了逾三成,其中投资收益和信托业务收入分别同比下降73.52%16.81%。受此影响,信托业的累计利润总额则同比下降39.76%

上月底,监管部门在2023年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上,据说点名批评了20多家信托公司,几乎占了行业的三分之一。

作为经营范围最广、唯一横跨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和实业领域投资的金融行业,信托业有作为资金供需方中转枢纽的先天优势,但也同时受制于此——其他行业的风吹草动,很容易传导过来,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经历了六次行业大整顿后留存下来的68信托公司,风雨兼程,既有高光也有晦暗。

进入转型深水区的信托业,将何去何从?

规范发展,回归“服务”的本源,也许是唯一的正确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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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八分类到三分类

 

 

去年的时候,信托业就在流传着信托业务要搞“新版三分类”的说法。在2022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2月30日),这个传说中的“三分类”新规的《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对外发布了。 三个月后( 3月21日),《关于规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出炉。 根据监管部门的说法,出台“三分类”新规的初衷,是为了厘清各类信托业务边界和服务内涵,完善信托业务分类体系,丰富信托本源业务供给,引导行业规范发展。

这些年来,随着信托业和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信托的种类越来越丰富,分类维度日益多元,也由此带来业务边界不清、角色定位冲突和服务内涵模糊等问题。

新规旨在进一步厘清分类维度,明确各类业务职责边界,避免相互交叉。

业务分类是信托行业的根本性的制度,早在2014年,原银监会发布第二次修订的《信托公司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指引》,对被整编为“金融正规军”后的信托业已在探索分类监管。

同年,由信托业协会起草、央行发布的《信托业务分类及编码》,从九个维度对信托业务进行大类划分,对被动信托和主动信托进行了初步区分。

2015年底以来,在原银监会信托部开始牵头组织实施信托公司信托业务分类的研究和修订工作。

2016年9月,原银监会起草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和《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表》 (征求意见稿) 。

2016年年底的信托业年会上,原银监会首次将信托公司业务分成八大类,即债权信托、股权信托、标品信托、同业信托、财产信托、资产证券化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事务信托

2017年4月,原银监会发布《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信托业务监管分类说明(试行)》,正式启动八大业务分类试点改革。

彼时,包括平安信托、安信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等在内的10家信托公司成为八大业务分改革试点公司。

2018年,原银监会又起草了《信托公司信托业务监管分类指引(试行)》,在八项业务分类的基础上,新增产权信托

在试点中,关于信托业务的八分类法,诸多信托业人士认为,对于内涵和外延不明确的信托业务,存在因分类维度多样导致分类不清晰,不知如何归类的问题。

有信托业人士指出,信托业务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为了提高监管的颗粒精细化,还需要进一步厘清资金信托与服务信托的区分问题,通道类事务管理信托的归类问题,资金信托产品的分类,以及财产权信托的分类等问题,同时亦需要与资管新规的相关规定进行衔接。

2022年的信托业监管工作会议上,监管部门又在酝酿推进信托业务新一轮分类改革,并将其作为当年度的工作重点。

2022年4月,银保监会下发《关于调整信托业务分类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信托目的、信托成立方式、信托财产管理内容和方式作为分类的基础,将信托业务分为新的三大类,即:资产管理信托、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而融资类信托业务则予以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