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是南京人,家庭条件优渥,有房有车有存款,和政商界人士交往频繁,与当地一家国有银行的行长更是相交莫逆。
2008年,一次饭局过程中,时任支行行长的时宁,向李先生提出帮忙的请求,时宁表示自己压力山大,每年的揽储任务很重。
李先生为人仗义,一听朋友有难,立即决定施以援手,满口答应帮忙,为帮助时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一家分别使用3个身份证,在其银行存入135万元1年定期。
当然,这个忙也不是白帮,该有的利息一分不少,出于对朋友的信任,李先生委托时宁全权办理储蓄业务。
在之后的10年时间里,为帮时宁完成储蓄任务,李先生会将135万元储蓄款连同当年利息,于每年到期时再一并存入银行。
到2018年12月,3本存折余额共计243万多元,此时正好李先生家里急需用钱,于是便拿着存折去取现,结果发现钱取不出来。
自己135万真金白银存入银行,10年过去却无法取出,李先生十分愤怒,可银行工作却直言,3本存折信息都是假的!
怎么会这样?存折是真的,上面也有银行盖章,为何信息突然变成假的?李先生第一时间找时宁核实情况,可时宁却支支吾吾说不清楚,这下李先生慌了,决定报警求助。
经过调查,事情很快水落石出,除了10年前第一笔存款信息是真实的,存折上的其他存取记录都是伪造的。
时宁在工作期间,制作假的存折交易流水,先后多次挪用客户陈某存款共计2430109元,如此大的金额,显然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272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3-7年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挪用资金罪数额较大是指10万元以上,数额巨大是指400万以上,时宁属于数额较大,故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责令其退赔银行24301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