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金融混业经营的驱动力是经济发展和金融创新。受20世纪30年代经济危机爆发影响,美国国会1933年颁布《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划分投行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标志金融分业经营的确立。随后陆续完善的分业制度虽在一定程度上稳定了金融秩序,但随着经济形势转变和金融创新浪潮,美国银行业面临国内投资投行和国外全能银行的双重挤压。一方面80-90年代美国直接融资成本降低,金融脱媒日益严重,银行利率受制于《Q项条例》上限的限制,而投资投行通过金融创新工具以高利率争夺银行储蓄账户;另一方面美国银行受到欧洲和日本的全能银行的竞争压力,美国分业经营导致银行规模小而分散,业务单一,规模效益难以实现。为顺应金融产业融合的趋势,提高本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美国自90年代末逐步开始放松管制,直至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正式解除混业经营的法律限制,允许通过金融控股公司的模式进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的联合经营。
以金融危机为导火索,美国进入全面混业时代。1999年法案通过后,金融控股公司的数量和规模显著增加,但大型投行大部分依旧保持独立经营状态。然而银行凭借客户资源和资金优势迅速抢占证券业务市场,传统经纪、投行等轻资产业务利润率加速下行,华尔街投行开始在高风险收益比的自营投资、做市交易等重资产业务上寻求转型。直至2008年由于创新过度、监管不完善导致金融危机爆发,高杠杆运营的知名华尔街投行雷曼和贝尔斯登破产,美林被美国银行收购,高盛和摩根士丹利等投行也转型为银行控股公司,至此美国金融业开启了全面混业时代。混业经营模式满足了金融业社会分工的演进所产生对金融业务的多元化需求、对银行经营制度变革的需求,以及金融企业“提高效率”、“增加利润”和“控制风险”三者的有机平衡。随着金融业不断发展,混业经营是大势所趋。
1993年为抑制金融乱象、防范系统性风险确立分业经营体制。1993年前我国金融业自发选择混业经营、混业监管的道路,证券业参与方除了专业证券公司,还有银行、信托等其他金融机构,形成了一个多层次的隶属于不同系统的证券经营机构体系。但由于1992年我国出现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通过同业拆借流入证券市场,为抑制金融乱象开始实施金融分业政策。1993年12月《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对保险、证券、信托银行实行分业经营;随后1995年《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出台,1998年《证券法》出台逐步确立“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经营体制。据统计,这一阶段有763家证券交易营业部在监管机构的要求下从原来所属的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等母体中分离出来,并入了证券公司或信托投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