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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属8小时外额外收益 不应该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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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属8小时外额外收益 不应该征个税

    “辛辛苦苦挣来的一点加班费,都要征税,很不合理!”3月2日,在粤全国人大代表飞赴北京参加全国人代会。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科协主席黄细花告诉记者,她已写好建议,准备向大会提交:国家税务总局应该修改规定,将加班费纳入免征个税范畴。
    2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称,加班工资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应并入工薪收入依法征税。
 
    黄细花认为:“加班费是八小时之外的额外劳动收益,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范畴,不应纳入个人所得税范围。”
 
    按照《劳动法》有关规定,加班是工作时间在休息时间中的延伸。黄细花举例:在各地新闻媒体里,报社编辑长期需要在夜间和假期上班,全国几乎所有报社都给夜班编辑发放夜班费,对假期上班的采编人员发放假日加班费。这些加班费是他们牺牲个人时间、甚至是自身健康换来的,是报社向他们购买特殊和额外劳动的补贴。
 
    “很多农民工都是靠加班增加收入,加班费是他们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黄细花认为,如果连加班费也要交税,“必然会挫伤员工的积极性,最终影响企业发展。”
 
    “目前我国各行业发放的加班费都属于津贴补贴范畴。”黄细花认为,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和津贴,是免征个税的。而国家税务总局所作的加班费要征税的决定,显然与国家的有关规定相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