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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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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危害和损失承担
 
    非法集资不可持续,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此外,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三、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
 
    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包括:承诺高额回报、编造虚假项目、以虚假宣传造势、利用亲情诱骗等。保险领域涉及非法集资主要形式有:主导型案件,即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参与型案件,即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被利用型案件,即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对保险消费者来说,一方面需要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不要受高息理财诱惑,以高收益为卖点的“理财产品”,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同时,不要轻易出示保单和身份证件给他人,或交由他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谨防不法分子借机窃取消费者个人信息继续行骗。
 
    五、保险消费者如何防范非法集资
 
    中国人寿提醒广大消费者,如遇以下情形的“理财”“保险”产品,请务必提高警惕: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以境外投资股权、期权、外汇、贵金属等为幌子的;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为幌子的;以私募入股、合伙办企业为幌子,但不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以投资虚拟货币、区块链等为幌子的;以“扶贫”“互助”“慈善”等为幌子的;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广告传单的;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投资、理财”公司、网站及服务器在境外的;要求以现金方式或向个人账户、境外账户缴纳投资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