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票交所发布了“关于申报创设2019年第1期标准化票据的公告”,公告称:“为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流动性支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上海票据交易所创设标准化票据”,该产品的落地不出预料地引发了市场对“非标转标”的关注。8月20日,第一期标准化票据成功创设并上市流通,截至目前已有四期标准化票据产品成功创设,底层资产均是中小银行承兑的票据,前三期为已贴现,第四期为未贴现。
在讨论标准化票据之前,我们先对票据市场的相关概念简要梳理。票据市场可以分为承兑(一级)和贴现(二级)两个市场。承兑是指票据付款人承诺在票据到期日支付票据金额的行为,由企业承兑的称为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的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又可以分为三种:1、直接贴现:直贴是指持票人为回笼资金,将所持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同时按一定的贴现率支付利息的行为,银行直贴的票据要1:1计入信贷规模。2、转贴现:金融机构之间将未到期的已贴现票据进行转让的行为,同样占用信贷规模。3、再贴现:央行买进商业银行持有的已贴现但尚未到期的票据,也是货币政策工具的一种。除了承兑和贴现之外,票据还可以质押式回购,其功能主要是银行调剂资金余缺。
厘清票据概念之后,什么是标准化票据?根据票交所的定义:标准化票据是指由存托机构归集承兑人等核心信用要素相似、期限相近的票据,组建基础资产池,进行现金流重组后,以入池票据的兑付现金流为偿付支持而创设的面向银行间市场的等分化、可交易的受益凭证。存托机构由上海票据交易所担任;标准化票据在上清所登记托管,在票交所或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如下图所示:
从官方定义可以看出,标准化票据的有以下几点重要特征:
第一,标准化票据≠标准化的票据,被标准化的其实是新创设的“受益凭证”。2018年4月资管新规正式稿中对标准化债权资产的定义是:(1)等分化,可交易;(2)信息披露充分;(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4)公允定价,流动性机制完善;(5)在银行间市场、证券交易所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交易。在票交所交易的票据唯一有争议的是第(1)点“等分化”要求。新规落地之后市场对于“非标转标”的猜测之一就是把票据转为标准化资产。但与市场所期待的不同,此次创设的标准化票据并不是把票据标准化,而是以票据资产现金流为偿付支持,创设全新的债券品种,更类似于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结构。票据作为底层资产的属性没有发生改变,但新产品无疑通过资金流重构实现了变相的票据等分化,是非标转标的重要一步。
第二,标准化票据≠票据ABS,但二者形式十分类似。标准化票据的交易结构与ABS基本相同,但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是一种ABS产品,因为标准化票据缺少了ABS的一个最核心的要素——破产隔离。传统的ABS产品往往是通过基础资产买卖、信托等方式实现基础资产的隔离。而首期标准化票据创设公告对此的相关表述是“基础资产权属转移至标准化票据产品托管账户”,按照票交所规范,基本可以确定基础资产不隔离。此外,人民银行已经批准标准化票据成为银行间市场平行于短融、中票的独立分类,因此从监管的角度,标准化票据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ABS,而是一种内涵极为相近新型融资工具。
第三,标准化票据在上清所登记托管,债券属性更强;存托机构由票交所担任表明票交所承担一定资产创设功能。标准化票据托管在上清所,一方面是为了提高资产的流动性,便利银行间交易,另一方面也是在有意淡化产品的“票据”属性,而更加靠近“债券”或“资产支持证券”的本质。存托机构由票交所担任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如果以信贷类ABS类比的话,票交所在资产的创设中实质上承担了三重角色:管理人(信托/券商)、托管人(银行)和交易场所,这也意味着票交所从一个单纯的交易场所发展出了一定的“资产创设”功能,因此未来票交所推出更多“非标转标”产品或可期。
第四,票据市场和银行间市场双市流通,有助于提高产品的流动性。虽然国务院批准的8家交易场所不包括票交所,但票交所是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交易平台。因此对于到底是不是标准化交易场所的问题市场始终存在争议,标准化票据可以在银行间交易无疑更加夯实了其标准化的属性,也有助于提高流动性。需要指出的是首期标准化票据的交易场所仍是票交所,第二期开始改为银行间,今后预计都将以银行间交易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