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资本邦了解到,近日工信部发布公开征求对《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附则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来看,新政主要考虑是:(一)推进电子烟监管法治化。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法律依据,并做好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发挥好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电子烟产品特性以及当前国际监管的通行做法。鉴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与传统卷烟在核心成分、产品功能、消费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质性,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应当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这也与国际上主要国家和地区对于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方式一致。
(三)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将大幅度提升电子烟监管效能,有效规范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解决电子烟存在的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虚假广告等问题,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信证券分析称,新政提升了政策走向专卖管理的可能性,但不意味着未来一定走向专卖管理。
而天风证券则表示,此次修例将首先明确雾化电子烟的监管主体,由中烟作为监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加强监管是主要目的,完全禁售或完全专营专卖的可能性较低。针对是否纳入专卖店的问题,一位原中烟系新型烟草业务负责人也表示,纳入烟草专卖是法律规定的从原料种植、收购、生产和批发都要许可证。要有生产许可证才会被纳入专卖,这对产业不现实。
天风证券还认为,随着雾化电子烟监管落地,我国HNB产品也有望逐步推出,持续满足消费者的减害需求、提升消费体验及卷烟上结构。 浙商证券认为,此次征求意见,虽无监管细则出台,但明确了电子烟的监管主体是中烟。细则出台之前,预测均不准确,但仍坚定看好电子烟产业长期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