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官网发布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后称”通知“)。
这意味着,新版《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正式推行使用。据悉,本次修订在租房的押金缴纳、退还以及租房网签备案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通知具体内容如下:首先,在押金收取/退还方面,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收取的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按照规定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住房租赁企业向承租人单次收取租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或者解除的,除扣除租金、违约金以及其他费用外,住房租赁企业应当自承租人返还住房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承租人退还剩余押金、租金。
这一举措将有效杜绝长租房“长收短付”、搞资金池,减少长租房暴雷给租客和房主带来的隐患,进一步保障租客的合法权益。
同时,新版《住房租赁合同》明确,出租人应当按规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手续。在合同第二条房屋租赁成交方式及租赁形式中,条例规定: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当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登记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办理变更备案。若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住房租赁合同在线签约的,则无需另行办理出租登记。
此外,通知还发布并实施了新版《北京市房屋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北京市房屋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即通过中介居间租房的情况下,房主和租客分别与中介签订的服务合同。
其中,在中介费用的缴纳方面,合同中明确规定,房地产中介提供中介服务收取的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住房租赁合同期满,房主和租客续订或者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的,中介机构不得再次收取佣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