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向全行业发起“保交楼”行动倡议后,社会各界反响热烈。多个省、市房协积极响应,多家品牌房企签约加入。乐居开通服务热线,旨在为遇到交付难题的购房者答疑解惑。
时值“315”消费者权益日,为更好响应“保交楼”要求,乐居近期从几个购房者普遍关切的问题出发,邀请专业律师进行解答,并提出可行性高、专业性强的意见建议。
郑州一业主购买了鑫苑国际新城五号院的商品房,目前已经烂尾两年,眼看交房无望,该业主想咨询法律人士,是否可以与开发商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房退款,以及此举将会对他造成什么损失。
Q:交房无望,想解除购房合同并退房退款,该怎么做?对购房者有什么风险?
A:如退房,需与开发商协议一致,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签订解除协议,明确开发商限期退回业主已经支付的首付款,并代业主向银行付清贷款(如有),业主配合开发商进行网签备案注销等。
若开发商不同意退房,业主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向法院起诉或向约定仲裁委提起仲裁,以开发商逾期交房为由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主张退房时,需注意以下几点:
与开发商协商一致退房,业主已经偿还银行的贷款利息,开发商可能不会承担,需业主承担。
若经协商,开发商不同意退房,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退房,但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业主解除合同条款(则业主不享有“约定解除权”),则业主需要根据《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举证难度加大。
开发商未按照解除协议的约定或法院判决/仲裁委裁决退还购房款,则后续可能需要就解除协议起诉,或就退房的判决/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需要付出的时间及金钱成本较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