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媒体报道,上海浦东新区环林东路879弄杉林新月家园93号楼内一位老人去世,因其没有兄弟姐妹,没有结婚生子,也没有任何亲戚,该房屋被物业作为员工宿舍使用。
该楼栋一位居民反映,老人房屋被人占用后存在漏水问题,而且房屋内的电和煤气没有维修过,存在安全隐患,所以她多次向居委会投诉,希望屋内人员搬走,但问题并未得到处理。
新月第一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老人过世时物业曾出钱出力帮忙,去世后物业花了3万元装修房屋供员工短期住宿。
老人去世后,房屋被物业使用。图源《新闻坊》
对此,有业主质疑,老人过世后,物业是否有权擅自处理房屋的使用权。北京常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彭艳军告诉九派新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居委会和物业是无权处分的,民政部门是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做好相应遗产的处置工作。”彭艳军说,“这个财产并非民政部门所有,它需要用于公益事业。”
另外,民政部门应当支付为丧葬死者所花掉的必要费用,清偿死者生前欠下的债务,给予对死者生前尽过一定照料责任的人适当补偿,之后剩下的归国家所有。
而物业将房屋改作员工宿舍,应该按照市场房租价支付相关的费用给民政部门,“该费用实质上是遗产的收益,民政部门作为遗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不过,物业在老人去世后帮助处理后事出的钱以及装修所花可以在应支付的房屋占有使用费中扣除。”彭艳军说。
彭艳军还建议,对这些应归国家所有的财产,可以考虑设立专账、专户进行管理,并用于公益事业。对归集体所有制所有的财产,应建立通报机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相应的集体所有制组织。
12月23日,新月第一居委会的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该房屋已无人居住,“具体的处理情况需要等到周一上班时才知道,我这边还不清楚。